无锡江阴华士镇经济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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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江阴华士镇经济犯罪律师解决经济犯罪法律纠纷,解答经济犯罪,受贿罪,行贿罪,职务犯罪,贪污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电信诈骗罪法律咨询。

无锡江阴华士镇经济犯罪法律咨询:
·我可否再提起民事诉讼,我被人诈骗
  我被人诈骗,犯罪嫌疑人现已被公安机关抓获。由于受害人不止是我一个,犯罪嫌疑人能够用来抵债的资产又不多。请问我现在能否向人民法院再提起民事诉讼,状告他和他老婆,共同偿还我的损失???

·哄骗老人多次共2万不还是亲属能否构成诈骗罪
  通过公安局能否追回欠款

·是否构成欺诈罪,可能涉嫌诈骗
  可能涉嫌诈骗。建议及时报警。或委托律师查询对方情况。

·南京高利贷案件频发,诈骗欺诈手段百出
  

“无需担保,当天下款”,诸如此类的民间借贷广告,如今已是铺天盖地。
最近几年以来,民间借贷在各地愈演愈烈。因为高额利益驱动,一些地方的民间借贷逐渐演变为违法的高利贷活动。其造成的后果是,极少数人获取暴利,大多人则利益受损,有的人和家庭甚至血本无归。
根据南京中级法院的统计数据,2005年至2009年,南


·这属于诈骗吗?,我是自己做小生意的我有一个不是很熟的朋友?也可以说不是朋友吧?我
  我是自己做小生意的我有一个不是很熟的朋友?也可以说不是朋友吧?我想问下,他有手表14条放在我这.他叫我帮他卖.卖了一条给我5元。我心想.我又不要去进手表.他放在我这卖那样他也好我也方便.就不要本钱了.我帮他卖了10条.我就叫他来我这,我给卖的那10条钱给他.昨天他来了,我就给他那手表的钱.后来他走了.过了一个小时后他给我打电话说我给了.他100元假币他说他去

·诈骗罪是虚构事实,可是已经有人证证明了,是否涉嫌诈骗罪?
  一个以前同事A的租户所住高档公寓内,在夏天时候空调坏了。A知道我跟该公寓的房主熟悉,然后就告知我,让我安排工人维修。因为需要维修费,我就联系到房主,并汇款?500元给我。之后,我通过朋友B?000元给了维修空调的师傅,因为找B可以尽快维修并能稍微给钱。然后剩下的钱购买发票,并安排了其他维修事宜。维修的师傅是自己干得活,没有发票。我只能去市场是买张发票,并邮寄

·打着和某领导认识的口号办事实施诈骗
  行为人打着和某某领导关系好答应办某某事情。事情没办成。骗取财物现金10万余元。现在要钱无果。行为人承认其事实。有录音为证据。这种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朋友诈骗,您好!我有个朋友帮人办理驾驶证
  您好!我有个朋友帮人办理驾驶证,现在人不见了,而那些办理驾驶证的认为我是合伙人,现在要起诉我诈骗,但是那些收据之类的是我朋友开的,请问这种情况我是否有法律责任?

·索要诈骗欠款起诉对方或对方的爸爸是否可行
  事情是这样的:A女陆续用各种高端摄像器材抵押于我这边,我借款给她,陆续借出100多万,都是通过网银转账给她有记录(转账是转到她父亲的银行卡上,她一直用她父亲的卡)。后来发现这些机器都是她从影视租赁公司租借来的,也报案处理,器材公司的人和她家人一起过来协商,她父亲出面给我写了张100多万的欠条(由于情急没写何时归还,但有器材租赁公司的人签名作见证人)承诺钱可以

·这属于诈骗吗?,一个我不认识的陌生人以500元定金提走了我八千元的货物(他先以5
  一个我不认识的陌生人以500元定金提走了我八千元的货物(他先以500元定金预购2000元的货物,接着在我给他发货的同时相继又定了6000来块的货物,没定金),我本不想让他提走,但是这些货都是给他定做的,不给他提走损失很大,他说第二天一定把全部钱都给我,但是结果不是那样的,他根本无意归还,他以各种理由搪塞我,到现在已经一个来星期了,我天天催要,他总是说第二天一

·立有借条,但借款人用假名签的,算诈骗么?
  于2005年至2009年之间,借款人以家庭变故、工作事故为由,向我借了30万元人民币,于2010年1月补立了借条。该借条没有描述借款目的,但借款人用的名字是假名(与真实身份证上的名字不符)!我于2010年5月找到借款人并报警后,警察说这个不能立案,理由是我借款是自愿的,并且不能认定借款人主观是否存在非法占有为目的,虽然借款人用了假名,但不能单靠这个名字认定为

·诈骗罪量刑,捡到被别人偷来的东西单位资料、公章
  捡到被别人偷来的东西单位资料、公章,然后打电话问失主要10万元,如何定罪

无锡江阴华士镇经济犯罪律师热线:18501560386

无锡江阴华士镇经济犯罪法律知识:
  • ·合同诈骗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既侵犯了合同他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秩序。合同亦称契约,是指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


  • ·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诈骗罪和盗窃罪都属侵财型犯罪,诈骗罪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必须要行为人刻意制造欺诈行为,使得被害人因此产生认识错误,从而使得财物转移与获得。而盗窃罪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行为人以隐秘方式暗中窃取他人财物,没有他人“自愿”处分财物的行为。行为人是采用欺骗手法使财物控制者受骗,还是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取得财物


  • ·一房二卖是民事欺诈还是刑事诈骗
      “一房二卖”是指房屋所有人将同一房屋先后出卖给不同的买受人。出卖人往往已经收取了二个买受人部分或者全部购房款,而事实上却不可能同时满足所有买受人的购房需要。在判断“一房二卖”是否为合同诈骗时,要满足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受骗人)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处分财


  • ·有价证券诈骗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有价证券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有价证券管理制度。所谓有价证券


  • ·借钱不还可能构成诈骗罪的情形
      “借钱不还”型诈骗,即借贷式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贷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方式。“借款型”诈骗较难认定,如果行为人本人没有偿还能力,实际上也没有承担还款责任,在借钱时就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可以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如果行为人主观方面的非法占有故意是靠推定的,行为人后续的突然还款行为可能会对抗推


  • ·贷款诈骗罪的认定
      贷款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  l、“以非法右有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界限的重要标准。在认定诈骗贷款罪时,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贷款到期不能偿还,就以诈骗贷款罪论处。实际生活中、贷款不能按期偿还的情况时有发生,其原因也很复杂,如有的因为经营不善或者市场行情的变动,使营利计划无法实现不能按时偿还贷款。这种情况中,行为人虽然主观有


  • ·信用证诈骗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信用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地承诺


  • ·票据诈骗罪
         一、概念及构成   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金融票据是可流通转让的信用支付


  • ·集资诈骗罪
      一、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在现代社会,资金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不可缺少的资源和生产要素。而生产者、经营者自有资金极为有限,因此间社会筹集资金成为


  • ·哪些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合同”主要是指受法律保护的各类经济合同,如供销合同、借贷合同等。只要行为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中,其行为具备以上特征,即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有以下特点:一,行为人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二,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了欺诈手段;三,合同诈骗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我国


  • ·个人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区别
      一、主体不同      个人行贿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其是一种钱权交易的对向性犯罪,即交易的主体双方具有对向性、同一性,在二者之间,一般不介入其他主体,因此,个人行贿罪具有两个核心要件:一是所谋取的不正当利益,必须是直接归属于自然人;二是所行贿的财物,必须是属于自然人所有、并归其支配。   &


  • ·受贿罪的“退还或上交”
      两高联合发布的《意见》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简称退交),不是受贿;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上述条款是对实践中存在的典型非受贿行为和受贿行为的明确。《意见》在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受贿罪时


  • ·走私武器、弹药罪
      走私武器、弹药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 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违令作战消极罪
      违令作战消极罪,是指指挥人员违抗命令,临阵畏缩,作战消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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