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采砂的违法限于行政责任还是进一步转化为刑事责任?
从量的差异论来看,两者在行为的性质上不存在差异,而只是行为的轻重程度上具有量的不同,两者的差别仅仅是社会危险性大小的问题[无锡刑事律师wx148.net]。比如,非法采矿罪的构罪要件需情节严重,一些采砂量少、无特别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显然不归于刑事不法。但量的差异论的不足在于量的界限难以划定,很难明确刑事不法与行政不法的量的分界点在哪里。即便法律明确作出选择,规定开采矿产价值10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也很难想象比10万元少的9.8万元就不算情节严重,且物价与矿石价值随时波动,属于变量。从质的差异论来看,两者在本质上不属于同一类的不法行为,侵犯的法益不同,因而在不同质下进行量化已然不具有可比较性。因此,整治航道采砂的违法究竟是单纯的行政不法,还是存在侵害其他具体的法益如砂石所有权、生态环境公益等进而考虑刑事不法,是区分所在。但法益毕竟是个抽象的概念以及法益的同质性,特别是行政违法案件中,行政不法侵犯的往往也是刑事不法侵犯的社会整体法益(集体法益),因而难以区分。例如,非法采砂侵害的行政法益是矿产管理制度和砂石的国家所有权,非法采矿罪同样也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