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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律咨询:
·意外死亡赔偿标准,因在农民人家建筑家工作
  因在农民人家建筑家工作,某人正准备开工,但因还没开工之前,某人就上三楼顶看下情况,因脚失麻了,一不小心就掉下地,因抢救无效死亡。某人性男,本年40岁。有妻,一男两女

·婚姻财产问题,你好,你好,如果当初赠与给他的话就没有,否则可
  你好,如果当初赠与给他的话就没有,否则可以要求

·关于遗产继承的咨询,我夫家有两子一女
  我夫家有两子一女,婆婆早年去世,公公不久前去世,名下有一处房产,大儿子多年未与家里有任何联系,不知所踪,女儿留学国外8年有余,至今未归,多年来单靠小儿子(我老公)照顾,老人去世突然,未留遗嘱,现在该如何处理房产?棘手的是面临拆迁的问题。

·被他人侮辱,在吗姐姐我想咨询下我谈了个男朋友但是他家人不同意说什么调查出来我是做
  在吗姐姐我想咨询下我谈了个男朋友但是他家人不同意说什么调查出来我是做小姐的了。他们侮辱我说什么有证人可以随时把我送到派出所去我该怎么办。求你帮帮我

·贷款,婚前一方有贷款不良记录
  婚前一方有贷款不良记录,婚后配偶一方是否可以公积金贷款?

·与有精神障碍的人如何离婚
  因拆迁匆匆与认识仅不到半年的女友结婚,结婚三年了,发现其很懒,反应不是很敏捷,去医院检查,医生说是轻微精神障碍,现在想想其怀孕时也发过病大吵大闹、扔东西(岳母当时说是怀孕得了忧郁症,岳母给弄得不知什么药,在其生完孩子后让其长期服用,现在看来其还是比较正常的,因为在长期服药,药只是片剂,没有包装,所以也不知道什么药,每次没药了她就去娘家取),现在一对双胞胎已经

·房子所有权,王老太20多年前把两夫妻和四个大儿子合盖的以处宅院分给了未婚的小儿子
  王老太20多年前把两夫妻和四个大儿子合盖的以处宅院分给了未婚的小儿子。立下字据,要小儿子除出两间房让王老太住到死。其它方面和另外几个儿子共同供养老人。小儿子结婚几年后死了,其妻女再无养过老人,后改嫁,有一个孙女儿。请问这处宅院的所有权归谁?王老太有多少权益?

·离婚后想要回孩子,我和丈夫协议离婚丈夫后来有轻微的精神病.对孩子有时候打骂.爷爷
  我和丈夫协议离婚丈夫后来有轻微的精神病.对孩子有时候打骂.爷爷奶奶把孩子看到8岁现在都是癌症患者.这时候我能要回来孩子吗王律师.

·离婚了应该怎么分这套房子
  我的房子是我父亲卖了老房子给我钱买得这个房子是再我登完记买得房子离婚了应该怎么分这套房子我妻子可以分到这套房子吗

·离婚孩子怎么办还有家产,如果说我们没有感情
  如果说我们没有感情,而离婚是他提出,我能争夺到孩子的抚养权吗?家产又该怎么分呢?

·赔偿标准,我买了套家具,我买了套家具,在商场展厅见到商品标明材质
  我买了套家具,在商场展厅见到商品标明材质是全实木家具.可产品到了发现是实木加板的材质.我想要求经销商赔偿,请问赔偿的法定标准是多少?我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家庭纠纷,你好,你好,可以委托律师应诉的,你最好带上手上
  你好,可以委托律师应诉的,你最好带上手上的证据材料,包括书证、物证等等,当面找律师进行详细咨询,律师会结合你的证据材料在法律角度给你进行详细解答。如果需要贵阳律师帮忙,你可以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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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 ·遇到家庭暴力你该如何保护自己
          1、你可以找社区的妇女组织对你的丈夫进行教育和劝戒;        2、你可以到本地派出所报案,请他们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你的丈夫进行处理,并要求留下笔录;        3、你可以到街道和区市妇女组织反映情况,寻


  • ·什么是离婚时的经济帮助、适用条件和方法?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它与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离婚时尽义务较多一方的请求补偿是不相同的,在离婚时给予生活困难的一方适当的经济帮助是另一方对于该方的有条件的帮助。经济帮助的适用条件  


  • ·婚姻存续期间能否起诉分割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财产:(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虽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


  • ·怎样应对家庭暴力
      1.起诉离婚:如果你发现对方存在着暴力倾向,并且已经不止一次向你施暴的话,那你必须尽早决定解除婚姻关系,远离伤害。对于存在长期家庭暴力的施暴者来说,不要期望他能够忏悔并痛改前非,即使他向你承认错误也不能心软。2.尽快报警:如果不幸的你遭受了家庭暴力,建议你尽快到公安机关报案,并到医院就诊作记录,伤势较重的进行法医鉴定,


  • ·婚姻无效的申请主体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


  • ·婚育假期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关于结婚的假期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满20周岁,男满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以上,男25周岁以上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二


  •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是指违反国家证券管理法规,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证券的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nb


  • ·离婚子女抚养费怎么计算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 ·重婚”与“非法同居”之间的区别
          导读:“重婚”与“非法同居”之间的区别。本文根据婚姻法相关知识,为你讲述了“重婚”与“非法同居”之间的区别。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违反《婚姻法》的两种不同的行为,二者之间有本质的区别。        重婚,是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


  • ·诉讼离婚的法院管辖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下述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双方离


  • ·离婚案件的诉讼管辖
          1、离婚案件的诉讼管辖应如何确定?          确定离婚案件的诉讼管辖,主要应审查受理的案件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离婚案件管辖的规定。          当事人存在离开住所地情况的,需注意以下情况: 


  •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离婚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下落不明满二年,其配偶可以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待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虐待俘虏罪
      虐待俘虏罪是指军职人员对被我军俘获不再进行反抗的敌方人员,实施虐待,情节恶劣的行为。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是指出于营利的目的,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私放俘虏罪
      私放俘虏罪,是指军职人员违反战场纪律,对被俘的敌方人员擅自放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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