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型传销活动的刑事责任 以传销为名骗取财物的行为,完全可能构成诈骗犯罪(主要是集资诈骗罪)。一方面,不法分子在集资诈骗的过程中采用传销的模式诱骗他人钱财的案件并不少见;另一方面,在传销过程中,以销售林地、墓地等名义,以高利率、高回报为诱饵吸引社会公众投资,将非法募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案件也并不陌生。 ...
·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损失可从轻处罚的法律依据 我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其他规定有: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的第...
·免除处罚情节 免除处罚情节,是指对犯罪分子作出有罪宣告,同时根据刑法规定据以免除其刑罚处罚的情节。它是以行为人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为前提的,只是由于具有法定免除处罚的情节,才免除其刑罚处罚。这与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的"不认为是犯罪"有原则区别,后者是不构成犯罪,根本就不存在免除刑罚问题。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的情形: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至100万元,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至500万元;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的情形: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至100万元,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至500万元;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
·如果是累犯,是不是一定要加重处罚吗? 累犯是应当从重处罚,但不可以加重处罚。 累犯是指不断犯罪的罪犯,比一般的罪犯对于社会的危害性也会更大。 累犯从重处罚,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法定量刑情节。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确定一个基准刑,在这个基准刑之上再按照一定的比例确定最终量刑,从重处罚不得超过法定量刑幅度...
·自首成立的条件 在认定自首成立的这一重要条件时,需要注意三方面的问题: 1.犯罪人自动投案并交代罪行后隐匿、脱逃的;或者自动投案并交代罪行后又推翻供述,意图逃避制裁的;或者委托他人代为自首而本人拒不到案的;等等,都属于拒不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2.犯罪分子自坳投案并如实...
·利用ATM机故障恶意取款行为构成盗窃罪的情形 刑法理论中,虽然也有学者主张窃取是以和平手段转移财物的占有,“窃取行为并不限于秘密窃取”, 但是通说认为,“‘秘密窃取’是盗窃行为的基本特征”,并指出,“‘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主观上自认为不为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所知的方法将财物取走” 。按照通说的观点,“秘密窃取”具有两个特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什么是自动投案? 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的行为。对此,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1.投案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所谓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是对自动...
·江苏省高级人民院量刑指导规则 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1993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已经我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
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1993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已经我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1993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已经我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
www.wx148.net Copyright ©2022 无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