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枪支散件认定的法律法规,枪支的数量认定,难点主要在于非成套枪支散件的认定。目前,我国有关非成套枪支散件(零部件)的性质及数量的认定,主要有如下三个法律文件:
1.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的《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持有、私藏、携带成套枪支散件的,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这是关于枪支散件如何折算成枪支的计算方式。
2.2010年12月7日由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该规定第三条第五款规定,对非制式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如具备与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一般认为这是关于枪支散件认定的鉴定标准。从功能的角度对枪支散件外延进行了限定。换言之,对非制式枪支散件的鉴定主要是采用功能等效比较的方法作出判断,即与制式枪支的散件进行比较,功能相同或类似即认定为枪支散件 [www.wx148.net]。这一鉴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两个问题:第一,在案发现场查获的枪托、枪管或者任意一根弹簧、铁管是否只要具备与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是否就可以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枪支散件?第二,制式枪支专用散件中“专用”二字如何理解,检材是否也必须具备“专用性”?具备制式枪支散件功能的通用件是否可以认定为枪支散件?
3.为了解决第一个问题,公安部做出了相关批复:《关于枪支主要零部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枪支主要零部件是指组成枪支的主要零件和部件。其中,枪支主要零件是指对枪支性能具有较大影响而且不可拆分的单个制件,如枪管、击针、扳机等;枪支部件是指由若干枪支零件组成具有一定功能的集合体,如击发机构部件、枪机部件等。该批复同时也明确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枪支散件和《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中的枪支专用散件等同于枪支主要零件,并且列举了35种枪支主要零件。该批复解决了前面两个法律文件中关于枪支散件(零部件)的范围问题,明确其所指枪支散件(零部件)为枪支主要零件,并不是所有组成枪支的零件都可以称为枪支散件(零部件),排除了螺丝、铁管等非主要零件[www.wx148.net]。
该批复未解决枪支散件“专用性”的问题,如在该批复中明确提及的枪管、击针、扳机等枪支主要零件,若不具备“专用性”,而是可以同时运用到玩具枪、模型枪上的具有“通用性”的零件,应如何认定?换言之,那些具备了“专用性”的枪支散件,难道不可以用到玩具枪、模型枪上吗?二者该如何区分?司法实践中对该问题的不同理解,造成了鉴定意见的不统一,进而引起法律适用的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