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宜兴劳动工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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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宜兴劳动工伤律师解决劳动工伤法律纠纷,解答劳动合同,企业规章,劳动仲裁,劳动诉讼,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女工保护,商业秘密,竟业禁止,HR顾问,涉外劳务,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经济补偿,违约赔偿,工伤鉴定,工伤赔偿,劳动法规,劳动理论,劳动案例,劳动仲裁委法律咨询。

无锡宜兴劳动工伤法律咨询:
·公司有人发生了工伤 ,请问怎么去社保局办理
  因为是新手所以什么都不知道谢谢!!!

·自动离职能申请劳动仲裁吗
  本人于2010年8月25日进江阴一家外企工作,于2011年10月24号被公司通知去协商调岗(公司说不景气),被调到另一家工厂,一起被调的有20人,其中9人没肯签字,商谈过程中部门主管一直在威胁恐吓我们说要是被公司开出一分钱也不能赔偿到,而且档案会有开出的记录,对以后影响不好,部门经理财务处的领导都来劝我们签调岗合同,和领导僵持了半天时间,最终我签字了,11人

·劳动工伤,我在工厂上班左手无名指被机器打断了请问算几级残废.厂方要陪多少钱
  我在工厂上班左手无名指被机器打断了请问算几级残废.厂方要陪多少钱

·工伤骨折没康复能叫我上班吗?
  专家你好!我今年7.1工伤9.2出院休息2月进行了工伤鉴定为9级,但没有给我延长带薪休假。而我的骨折没康复该咋办?????谢谢!!!

·工伤求助,2011年10月底
  2011年10月底,我弟在工作期间,在车间被高温碱水烧伤双腿,现在创面伤已愈合,市三医院要求出院,单位没有什么说法

·八级工伤倍赏标准,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

·工伤鉴定与赔赏,我父亲今年6月70岁
  我父亲今年6月70岁,9月4日去给移动公司的机站立电杆过程中电杆倒下来压在身上,身上多处肋骨骨折,腰1椎压缩性骨折,椎管变扁。现在还不能坐起来。

·仲裁书我该怎么写,单位经营状况不好
  单位经营状况不好,我是仪表工,因现在不需要仪表工为由,现在调我去做操作工(实际就是想找借口裁人,让自己提出辞职),我不同意。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下了解聘通知单,解聘理由为换工作我不同意。我和公司谈补偿的问题,最后只答应给两千元。问题一:这种解聘是否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问题二:仲裁申请我怎么写,我在单位六年两个月。

·工伤证明,你好问一下,你好问一下,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现场没有
  你好问一下,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现场没有交警处理的,直接送医院了的。如果要开工伤证明,应该怎么办呢?

·工伤的赔偿,我在一家药厂刚上了4天班
  我在一家药厂刚上了4天班,没有签劳动合同,晚上下班在工厂门外的台阶上不小心滑到,(台阶上有冰)当时没有人看见自己也没在意,就回家了,还上了几天班,可是感觉臀部坐下时还疼,就到医院拍片尾骨骨折,找厂子不管我该怎么办,应该找那个部门解决

·不签合同劳动仲裁,入职公司
  公司本来谈好了的是使用期2500元,一个月转正,转正后工资为3000元,但是由于我部门经理得个人问题,一直没和我签合同,也不给我转正,也不给予买社保,11月底的时候就让我离职,现在我已经离职在家,请问,我应该拿到什么样的补充?最好能详细点告知,谢谢!!备注:1.公司上班不用打卡,只是签到,我有公司8月到11月一共三个月的考勤表复印件。2.公司工资全部发到卡上

·没有得到合理的工伤待遇能构成工伤保险赔偿吗
  没有得到合理的工伤待遇能构成工伤保险赔偿吗

无锡宜兴劳动工伤律师热线:18501560386
无锡宜兴劳动工伤法律知识:
  • ·劳动者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能否认定为工伤
      司法实践中,若劳动者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认定为工伤。


  • ·在什么情况下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第一,合同是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重大误解,是指误解人做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    第二,合同的订立显失公平。显失公平,是指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其构成要件为,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这种不对等违反公平原则,超过了法律允许


  • ·并非工作日参加公司年会或团建发生事故受伤,能否构成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是年会或团建虽然由单位组织,但并不具有强制性,若事发当日并非工作日,员工受伤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没有必然联系,故不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员工的受伤并非由于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上述应


  • ·非法用工单位人员伤亡,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


  • ·申请工伤鉴定的手续
          发生劳动工伤以后,当事人就会为工伤赔偿问题进行忙碌,其中工伤鉴定是必不可少的。工伤鉴定的手续及程序如何呢?      1、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申请劳动鉴定。特殊情况,职工可直接申请;      2、提供历次病、伤、残医院治疗的原始病历,属因工


  • ·侵权与工伤是否可以双赔?
      工伤保险待遇的取得是依据其被告在单位辛勤工作了那么多年,并且每年都交纳了相关的保险费用,履行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故当被告因工去世时,用人单位应根据相关的规定支付被告方相关的民事赔偿费用。当被告因交通事故发生赔偿时,交通事故过错方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给予权利人相应的侵权赔偿。如果限制权利人的请求权就等于减轻了侵权人与单


  • ·高温作业中暑可享工伤
          一些职业病防治医院职业病科工作人员称,多数人都认为中暑是身体差等原因,没往工伤上想,所以每年在职业病所“挂号”的中暑患者很少。中暑职工如果要申请工伤并不是一个部门说了算。在高温环境下劳动引发的中暑,如果要享受工伤待遇,须通过四步走:1、申请职业病诊断;2、申请工伤认定;3、申请劳动能力鉴定;4、申请工伤


  • ·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仲裁委员会裁决或不予受理通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否将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
      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仲裁委员会裁决或不予受理通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否将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  不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批复》(法〈经〉复[1988]50号)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的双方仍然是企业与职工。双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和诉讼地位上是


  •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第三人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十一条规定“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从仲裁现行规定中仅仅提及第三人,没有明确第三人在仲裁活动中的地位。根据第三人的特点,仲裁机关应通知其参加调解和伸裁活动,但第三人无权放弃、变更仲裁


  • ·劳动仲裁的反诉
      所谓反申诉,是指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被申诉人针对申诉人的申诉,依据同一仲裁程序对申诉人申诉,仲裁庭对反申诉人的申诉与申诉人的申诉合并审理,以达到抵消申诉人申诉目的的制度。它的构成条件是:第一,反申诉只能是被申诉人对申诉人提起;第二,反申诉必须向受理申诉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第三,反申诉应当在仲裁辩论程序终结前提出


  • ·劳动仲裁中的主体
      第一种,是劳动者的人事关系,工资关系和劳动关系相一致的情况。这也是在正常情况下,劳动用工机制健康发展、良性循环的模式和必然。在这里,只要用人单位具有法人资格,则无论何种劳动争议案由,该用人单位均毫无疑问地具有民事诉讼主体的资格。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企业是制定其


  •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变更是否影响工伤责任承担?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


  • ·遗弃罪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是指实施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本罪由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新增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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