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1344401 18501560386
 无锡律师导航 锡山区 惠山区 滨湖区 梁溪区 新吴区 江阴 宜兴
律师团队
>>
  • 无锡律师姜春律师
  • 无锡律师朱效武律师
  • 无锡律师史微微律师
  • 无锡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签署产品代理合同注意事项是什么?


无锡律师网 www.wx148.net


  签署产品代理合同注意事项是什么?现在很多人开店做生意,都是从厂家或者经销商那边拿货,成为代理商。而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代理商同厂家引发冲突的事情,这其实就和当初签署合同不认真有关系,导致合同条款有遗漏。那么,签署产品代理合同注意事项是什么?下面我们来看看我们是怎么说的。一、签署产品代理合同注意事项是什么?由于合同的签订可以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签订,所以与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在社会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订立合同之前要尽可能多地了解对方资格、信用状况,留意对方的营业执照是否过期末年检、是否是假执照、单位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是否与其所言相符、有否皮包公司的迹象、有否濒临破产或经营境况日益恶化的迹象、有否违法经营范围、有否信誉欠佳的中介人牵线搭桥、有否高额回扣引诱、有否劣迹或商业丑闻等,订立合同者最好到对方单位亲自察看一下,不要轻信电话、传真或亲友的言辞。2、订立合同时务必确认对方的身份和资格以及相关的书面证明,如核实对方的工作证、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必要时向对方单位去电核实,不要有难为情或不近人情的疑虑,须知一时疏忽会酿成巨额损失;了解对方的为人处事风格,是否确为对方单位的现职人员,是否熟悉本单位的有关情况(如行政人员、组织机构、产品性能、合同履行情况),是否熟悉订立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是否有恶意串通之嫌或诋毁其本单位信誉或负责人的情形,订合同切忌急于求成或因小恩小惠勉强签订,因为一旦合同不被代理人追认,合同的一切后果可能就由订立合同的经手人来承担。3、严格审查合同的实质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指合同的内容、条款,形式要件指合同是否需要报批、公证、见证(签证)或出具确认书以及相关的签章是否准确、完整、合法。合同条款要注意关键条款是否讲清楚(如履行期限、付款方式及期限、违约责任、双方权利义务),合同条款的商榷、取舍应当取得双方负责人的意见。签订合同时务必要注意签字盖章与签约单位及其负责人(或授权人)是否相符,现实中常有因一字之差而使合同无效的情形,另外也要注意订立的时间以及订立后还需要做的辅助工作,如交付定金、合同报批等。4、最好对合同进行公证或律师见证,从而由其他机构来共同承担代理风险。公证机关和律师事务所对合同进行公证和见证时,一般都要求合同当事人出具相关的证明文书,如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进行“第二次审查”,这样,善意第三人(相对人)可借助中介机构的力量来了解自身无法获悉的信息。二、合同成立就有效吗?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内容形成合意;所谓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是紧密相连的,但二者是不完全相同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从合同的解释方法的适用上看,二者是不同的。合同的成立体现当事人的合意,所以可以允许法院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去寻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确定合同的具体内容;但是合同的生效制度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内容的评价,所以法院不能通过解释去促成合同生效。2、从法律后果上看,二者是不同的。合同的不成立往往只产生民事责任,例如缔约过失责任;无效合同不仅会产生民事责任而且还有可能产生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3、从国家主动干预方面看,无效合同一般具有非法性,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所以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国家也会主动干预;但是合同的成立主要涉及当事人的合意,所以国家不能主动干预合同的成立。综上所述,产品代理是目前很常见的一种代理方式,也是厂家销售商品的主要方式。双方签署代理合同,要在合同中写清产品代理权限、代理区域、产品退换货政策、代理期限、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等。另外,合同签好后,必须要加盖公章。
  
  
  


·归责原则在合同责任制度中的作用是什么
      第一、归责原则决定着损害赔偿的范围。赔偿范围主要依据损失的多少、过错的程度等因素。第二、归责原则直接决定着合同责任的构成要件。以过错为核心,有过错便有责任,无过错便无责任。第三、归责原则决定着合同责任的承担方式。在过错责任原则下,损害赔偿责任系最重要的责任承担方式,而且承担损害赔...


·家具购销合同范本有哪些内容?
      家具购销合同范本有哪些内容?我们知道,在新房完成硬装后,我们就改考虑采购家具等大件商品了。目前市场上家具门店很多,每家的家具质量、价格和售后服务也都不同。所以我们在选购家具,确定店家后,和店家签署家具购销合同就显得非常重要,那么家具购销合同范本有哪些内容和注意事项?下文是我们给出...


·约定不明确的合同条款的履行
      合同的约定,应当有明确、具体的可行性标准,但是在实际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往往有不明确、不具体的合同条款,致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歧义而发生合同争议纠纷和诉讼纠纷,在实践中,对这类约定不明的合同条款,原则上应按《合同法》第62条规定的方式履行:

 &...


·在签订的租赁合同当中,当事人肯定是就具体的租赁期限作出了约定
      在签订的租赁合同当中,当事人肯定是就具体的租赁期限作出了约定的。一般到约定的期限之后,那么就可以解除租赁合同。但实践中,也会出现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况。那么此时提前解除租赁合同要注意什么问题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提前解除租赁合同要注意什么问题 1、要严格把握合同解...


·遗赠抚养协议合同样本是?
      在生活中,对于继承的问题我们都不是特别的清楚,继承的方式有三种,一种是遗赠抚养继承,还有一种是遗嘱继承,最后一种是法定继承,三种继承方式的顺序有所不同,国家对于继承方面有相关的规定,那么遗赠抚养协议合同样本是怎么样的呢?下面我们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遗赠抚养协议合同样本 ...


·怎样证明是欺诈合同的?
      怎么证明合同是属于欺诈的可以结合合同欺诈的特点来搜集证据。合同民事欺诈有四个特点:1、欺诈人发出欺骗性或虚假性的邀请,诱导对方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采取欺诈手段实现签约目的。2、欺诈人对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及有关关键性事实作虚假介绍,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向对方发出订立...


·订立合同之时一定要用书面形式吗
      订立合同之时一定要用书面形式吗 在实践中,有些人对合同的订立形式不是很了解,以为想要订立合同就只能通过书面的形式,那事实上,我们在订立合同之时一定要用书面形式吗?其实,这也是困惑不少人的一个问题,并且还常常会引发纠纷。那在法律上,签合同只能用书面形式吗?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具体...


·合同解除后,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所设之规则除旨在鼓励交易外,更为重要之目的是矫正当事人间因违约行为而引起的利益失衡,违约损害赔偿原则就是其中一种《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无偿代理合同和 有偿合同的区别
      无偿代理合同和 有偿合同的区别 一、无偿代理合同和 有偿合同的区别 划分标准:当事人是否可从合同中获得利益。 1、当事人应尽的注意义务与责任不同。有偿合同的债务人应尽较高的注意义务,其责任较重,应对故意和一切过失负责;而无偿合同的债务人则负较轻的注意义务,仅对故意或重大过失...


·不安抗辩权与合同解除权的关系是什么?
      不安抗辩权与合同解除权的关系是什么? 在合同法中我们常常能看到不安抗辩权这个名词,而在很多发生合同纠纷的案件里,起诉人往往会行使不安抗辩权来中止履行合同,降低或减少自己的损失。但很多人并不清楚不安抗辩权与合同解除权两者之间的联系,这就会影响到自己在法庭上合法使用自己的权利了,接...


·在我国合同变更程序是什么?
      在我国合同变更程序是什么合同在日常的生产和工作当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合同对双方来说是一个利益上的保障,是双方合作关系上的一个纽带。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当中,有可能不会像当初规定的那样一眼一板的进行。因为某些具体的原因活动可能需要变更,关于合同的变更,我国相关法律也有规定。那么在...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无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921344401 18501560386
18501560386
点击这里给无锡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