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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对的刑事起诉书附带民事诉讼做了哪些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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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此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修改有什么变化?
  修改后的刑诉法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条文,由原来的两条扩充为4条,主要表现在“三个增加”上。即: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有哪些?
  新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实际上维持了现有司法解释的规定,但其中仍有几个关键问题需要澄清:
  1、此处的“物质损失”不包括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根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物质损失”是指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而在盗窃、诈骗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财型犯罪中,被害人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只能依照刑法第64条规定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而不能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直接获得赔偿。
  2、此处的“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金。根据《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新刑事诉讼法第99条仍采用了“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表述方式,没有将精神损害赔偿金纳入其中。
  3、此处的“物质损失”不包括死亡赔偿金或死亡补偿费。死亡赔偿金、死亡补偿费的产生有其特殊性,早在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6条就规定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死亡补偿费。但根据 《规定》和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死亡赔偿金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能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能否通过调解结案?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除判决、裁定外,能否通过调解结案,司法解释已经给出了明确的答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6条规定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调解。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新刑事诉讼法第101条吸收了司法解释的基本精神,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该条明确了调解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结案方式之一,而且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应当为诉讼双方当事人所遵守。针对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最大的好处就是容易取得当事人的认可。由于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是被告人获得从轻量刑的一个酌定情节,被告人及其家属就会更有动力来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害,这对双方都是更有利的结果,能够更好化解社会矛盾,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司法的统一。
  在刑事起诉书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新的修改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您的利益,双方可以先进行调解,取得双方都能满意的结果能减少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如果不接受调解,实施民事诉讼,根据法律要求的物质损失进行赔偿,不能混乱了赔偿的范围。如果您想要深入了解刑事起诉书附带民事诉讼其他问题,可以咨询网站,会有专业的律师替你答疑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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