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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解除,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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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作为公司与劳动者之间的一个重要凭证,认识了解它十分重要,那么如何办理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解除,终止呢?如果想要了解更多这方面的法律知识,请看下面我们特别为您收集整理的资料。
  
  《劳动法》关于如何办理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的规定如下:
  
  一、劳动合同的签订
  
  第十二条总公司在职工正式开始试用期的第一天,应由人事本部安排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两份,职工与人事本部各执一份。
  
  二、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合同双方中的一方不同意续签的;(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完成了约定工作的;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的。终止劳动合同前30天,企业可以向职工发出《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职工应在收到该通知书后按要求填写回执并交回人事本部。
  
  三、劳动合同的续签
  
  第十四条企业欲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应在期限届满前30天向职工发出《续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职工回执同意后,双方可以协商续订劳动合同。
  
  四、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十五条签订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发生变化,应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总公司欲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提前3天向职工发出《变更劳动合同通知书》,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填写《劳动合同变更书)。
  
  五、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十六条总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应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审批表》。
  
  第十七条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总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总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在对其迸行处罚之后解除劳动合同);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职工并签字。(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调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合同内容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第十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总公司不得依据第十八条第(二)款解除劳动合同:(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之内的;(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三)复员、转业军人,初次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四)职工给总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其他问题正在被审查的。
  
  第二十条经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工可以随时通知总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二)企业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企业不能按劳动合同支付工资及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二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总公司按北京市有关规定给职工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通过对上文的阅读,如何办理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解除,终止问题得到了解决,我们了解到劳动合同的签订是一式两份,续签应届满30天,解除因参照合同的规定,变更应遵循相关的劳动法,终止会提前通知。如果以后遇到类似这样的法律问题亟待解决,可以上做更专业的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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