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1344401 18501560386
 无锡律师导航 锡山区 惠山区 滨湖区 梁溪区 新吴区 江阴 宜兴
律师团队
>>
  • 无锡律师姜春律师
  • 无锡律师朱效武律师
  • 无锡律师史微微律师
  • 无锡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毒品犯罪辩护律师的职责是什么


无锡律师网 www.wx148.net


  相信您对于毒品这两个字都有一种禁忌的感觉,从小就被教育珍爱生命,远离毒品。但是现实生活中仍然会有一些毒品犯罪的案件发生,在法院提起公诉的时候,也是需要律师对其进行辩护的,那么今天我们就带您去看看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应该要做些什么。
  
  一、毒品犯罪辩护律师的职责
  
  
  刑事辩护律师的职责无非三点:
  
  1、就是让无罪的人免予受到法律的追究,通俗点说,就是帮助被诬陷、错抓、错捕的人洗刷冤情;
  
  2、就是通过辩护,使犯罪嫌疑人受到其相应的处罚,依法使犯罪嫌疑人获得减轻、从轻处理的判决;
  
  3、就是通过律师参与刑事案件,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被刑讯逼供,依法申请取保候审等,维护刑事案件程序的正当性、合法性。
  
  二、毒品犯罪
  
  
  1、毒品罪名
  
  毒品犯罪主要包括: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第三百五十条规定的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的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
  
  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
  
  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的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不同的法条所规定罪名之间的量刑有很大差别,就是同一法条所规定的罪名之间,在实际量刑时的幅度也有很大的差别。比如说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这是个选择性罪名,贩卖毒品和运输毒品的量刑就相差非常大。
  
  在实践中,常见的辩护要点是贩卖毒品罪与持有毒品罪之间的辩护,贩卖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之间的辩护,贩卖毒品罪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之间的辩护,贩卖毒品罪的共犯与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之间的辩护。几类罪名的定性也是目前公检法受理的案件中比较容易混淆的罪名。
  
  另外,在实践中,还有一些以贩养吸、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不以盈利为目),盗窃、抢夺、抢劫毒品,案发后亲友帮忙转移、隐藏毒品等情形,对这些特殊情形的毒品案件,如果在公检法的某一环节是以贩卖毒品定罪的话,就要尽快聘请律师,了解案件真实情况,及时向办案机关提出法律意见或辩护意见。
  
  2、毒品数量
  
  现在毒品案件中,涉及到软性毒品的案件日益增加。不管是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还是软性毒品,首先要清楚毒品成分,然后再确定含量,对于很明显的混合毒品,一定要申请成分或含量鉴定。同时对于软性毒品,要注意将软性毒品的数量折算成海洛因的数量以便正确估计判决的刑期。
  
  3、毒品犯罪的死刑
  
  现在毒品犯罪案件的大案特案不在少数,对于大案特案的辩护,其首要辩护思路是怎样排除死刑判决。而要排除死刑判决,就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细致的发现免予死刑判决的证据和情节。
  
  毒品数量是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重要情节,但不是唯一情节。因此,辩护律师在接受毒品数量已经达到死刑标准的案件时,不要气馁,要依照法律的规定,留意案件中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的情节。
  
  一般来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处被告人死刑:(1)具有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武装掩护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严重情节的;(2)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毒品再犯、累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3)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向多人贩毒,在毒品犯罪中诱使、容留多人吸毒,在戒毒监管场所贩毒,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毒品犯罪,或者职业犯、惯犯、主犯等情节的;(4)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5)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且没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1)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已查获的毒品数量未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到案后坦白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其他毒品犯罪,累计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
  
  (3)经鉴定毒品含量极低,掺假之后的数量才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或者有证据表明可能大量掺假但因故不能鉴定的;
  
  (4)因特情引诱毒品数量才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
  
  (5)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
  
  (6)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确属初次犯罪即被查获,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7)共同犯罪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但各共同犯罪人作用相当,或者责任大小难以区分的;
  
  (8)家庭成员共同实施毒品犯罪,其中起主要作用的被告人已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他被告人罪行相对较轻的;
  
  (9)其他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
  
  有些毒品犯罪案件,往往由于毒品、毒资等证据已不存在,导致审查证据和认定事实困难。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只有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仅有被告人口供与同案被告人供述作为定案证据的,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特别慎重。
  
  4、运输毒品罪的量刑
  
  如前文所述,运输毒品虽然和贩卖毒品规定于同一法律条文,但二者之间的性质和量刑有非常大的差别。即使同样是运输毒品罪,不同的身份或目的,运输毒品的量刑又有很大的差别。为此,本律师特别强调在刑事辩护中,不要轻视运输毒品的辩护技巧。
  
  实践中,对于运输毒品的辩护,要把握如下法律要点。
  
  ⑴对于运输毒品犯罪,要注意重点打击指使、雇佣他人运输毒品的犯罪分子和接应、接货的毒品所有者、买家或者卖家。
  
  ⑵ 对于运输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组织、指使、雇佣他人运输毒品的主犯或者毒枭、职业毒犯、毒品再犯,以及具有武装掩护、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毒品犯罪、以运输毒品为业、多次运输毒品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按照刑法、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实际掌握的数量标准,从严惩处,依法应判处死刑的必须坚决判处死刑。
  
  ⑶单纯的运输毒品行为具有从属性、辅助性特点,且情况复杂多样。部分涉案人员系受指使、雇佣的贫民、边民或者无业人员,只是为了赚取少量运费而为他人运输毒品。对于运输毒品犯罪中的这部分人员,在量刑标准的把握上,应当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和前述具有严重情节的运输毒品犯罪分子有所区别,不应单纯以涉案毒品数量的大小决定刑罚适用的轻重。
  
  ⑷对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确属受人指使、雇佣参与运输毒品犯罪,又系初犯、偶犯的,可以从轻处罚,即使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也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⑸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不能证明被告人系受人指使、雇佣参与运输毒品犯罪的,可以依法判处重刑直至死刑。
  
  ⑹涉嫌为贩卖而自行运输毒品,由于认定贩卖毒品的证据不足,因而认定为运输毒品罪的,不同于单纯的受指使为他人运输毒品行为,其量刑标准应当与单纯的运输毒品行为有所区别。
  
  5、制造毒品罪
  
  在毒品制造案件中,制造毒品的手段复杂多样、不断翻新,采用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情况大量出现。因此,法律上也规定了准确界定制造毒品的行为、方法。这些均是制造毒品罪的辩护要点。
  
  在制造毒品罪的辩护中,特别要留意制造毒品罪的未遂情节。根据法律规定,购进制造毒品的设备和原材料,开始着手制造毒品,但尚未制造出粗制毒品或者半成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未遂论处。
  
  另外,还需将制造毒品与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区别。例如,为便于隐蔽运输、销售、使用、欺骗购买者,或者为了增重,对毒品掺杂使假,添加或者去除其他非毒品物质,不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
  
  6、毒品案件的立功
  
  在毒品犯罪中,要正确区别哪些属于立功,哪些不属于立功,从而正确的制定辩护方案。在立功问题上,要特别留意在涉及多名案犯的案件里,犯罪嫌疑人的哪些言、行属于立功,哪些不属于立功。
  
  不属于立功的情形
  
  (1)共同犯罪中同案犯的基本情况,包括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联络方式等信息,属于被告人应当供述的范围。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供述抓获同案犯的,不应认定其有立功表现。
  
  (2)被告人亲属为了使被告人得到从轻处罚,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人的,不能视为被告人立功。
  
  (3)同监犯将本人或者他人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告知被告人,由被告人检举揭发的,如经查证属实,虽可认定被告人立功,但是否从宽处罚、从宽幅度大小,应与通常的立功有所区别。
  
  (4)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他人犯罪信息,如从国家工作人员处贿买他人犯罪信息,通过律师、看守人员等非法途径获取他人犯罪信息,由被告人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立功,也不能作为酌情从轻处罚情节。
  
  属于立功的情形
  
  (1)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过程中确实起到协助作用的,例如,经被告人现场指认、辨认抓获了同案犯;
  
  (2)被告人带领公安人员抓获了同案犯;
  
  (3)被告人提供了不为有关机关掌握或者有关机关按照正常工作程序无法掌握的同案犯藏匿的线索,有关机关据此抓获了同案犯;
  
  (4)被告人交代了与同案犯的联系方式,又按要求与对方联络,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等,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应认定为立功。
  
  通过以上我们的一些整理,不知道您是否对毒品犯罪辩护律师的知识有所了解了呢?当然,我们在这里也提醒您,毒品是一个非常危害人身体健康以及社会的东西,您千万不要沾染上这个东西,珍爱自己的身体,这种行为不仅是违法的,而且对自己的伤害非常大。如果您对以上的问题或者是其他法律相关的问题有什么疑问的话,我们推荐您可以去咨询专业的律师哦,获得更多专业性的服务。
  
  


·犯罪的着手和预备的界定两者是一样的吗?
      犯罪的着手和预备的界定两者是一样的吗?不一样的;犯罪预备是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形态。其特点是: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犯罪的本质...


·虚开增值税票罪的类别
      虚开增值税票罪的类别一、虚开增值税票罪主要分类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体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 从主体资格上来看,可将其分为三类。 1、是有权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在整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总数上,这种主体实施此种犯罪所占比例...


·何为遗弃罪的构成要件?
      日常生活中,弃婴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行为不仅会受到社会的谴责,还会受到法律制裁。和其它犯罪活动一样,遗弃罪也有其独有的构成要件,只有这些条件符合了,公安机关才能以遗弃罪立案。那么,何为遗弃罪的构成要件?下面我们一起了解下相关法律知识。 一、何为遗弃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


·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罪立案标准:(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窃取、...


·咨询刑事辩护律师多少钱?
      咨询刑事辩护律师多少钱? 一、咨询刑事辩护律师多少钱? 1、计件收费: (一)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1500-10000元/件。 (二)审查起诉阶段:2000-10000元/件。 (三)一审阶段:3000-30000元/件。 代理刑事自...


·一般贩毒超过多少克死刑
      ?一、贩毒超过多少克死刑贩毒如何量刑,必须要结合具体的犯罪情节,不能单纯仅以克数为考量标准;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


·拘役缓刑的执行期起算是从判决日期开始算吗?
      拘役缓刑的执行期起算是从判决日期开始算吗?缓刑执行期,依据《刑法》的具体规定那个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如果暂缓执行刑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就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


·刑事证据如何收集 如何认定刑讯逼供
      刑事证据,是刑事诉讼重要的一部分,因此收集刑事证据便显得至关重要,那刑事证据如何收集?刑讯逼供是侦查阶段常见的现象,但国家不允许这种情况的发生,并严厉打击刑讯逼供,那如何认定刑讯逼供?详细内容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刑事证据如何收集 收集证据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和律...


·最新购买运输假币罪既遂判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最新购买运输假币罪既遂判刑标准是怎么样的?购买运输假币罪的判刑标准是3到10年不等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


·服刑期间自首立功减刑多少年
      一、服刑期间自首立功减刑多少年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法律依据】《刑法》第...


·审理刑事案件判刑时间怎么算
      审理刑事案件判刑时间怎么算 一、审理刑事案件判刑时间怎么算? 刑事案件判刑时间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无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921344401 18501560386
18501560386
点击这里给无锡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