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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执行判决失职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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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执行判决失职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一、执行判决失职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
  
  (二)、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
  
  (四)、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是过失,故意不构成本罪。
  
  二、《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机关在执行判决活动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特别是涉及到对犯罪事实的调查取证,以及相关违法事实后果的界定上,应当避免出现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司法工作人员存在执行判决失职的,应当追究上述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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