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1344401 18501560386
 无锡律师导航 锡山区 惠山区 滨湖区 梁溪区 新吴区 江阴 宜兴
律师团队
>>
  • 无锡律师姜春律师
  • 无锡律师朱效武律师
  • 无锡律师史微微律师
  • 无锡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管理权归谁


无锡律师网 www.wx148.net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管理权归谁其实,不论是农村土地还是城镇土地,都属于国土资源管理局的管理范畴,但是目前,都已经实行了垂直管理制度,因此农村土地,包括耕地、集体土地、宅基地、四荒地等多种类型的土地多呈现出以下垂直管理模式:村委会——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省国土资源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通常村委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组织实施本村的建设规划,兴修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指导村民建设住宅;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本村的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等。1、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 协助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资源调查、土地分等定级、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地籍档案管理土地证书核发和土地动态管理工作。2、负责农村居民住宅用地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核报批乡后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3、开展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具体实施基本农田划划区定界;4、协助编制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5、协助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具体建设项目供地等有关工作。6、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对行政区域矿业权人履行法定权利义务、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进行监督管理。受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可能与探矿权、采矿权设置的论证工作,协助调处探矿权、采矿权权属纠纷。7、受理本区域内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落实首办责任制事项;调查处理国土资源信 访事项;动态掌握所辖各村(街道)人民群众对有关国土资源工作存在问题、矛盾纠纷等苗头性情况,并及时进行引导、妥善处理;动态搜集掌握人民群众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组,大事不出乡镇,矛盾不上交推诿,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当地,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二、集体土地租赁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该期限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属于对特殊主体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所以除特别主体意外,其他一般主体订立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不得超过20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根据我国物权法、土地法等,土地所有权分两种:一种是国家所有,一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土地如果没有被国家征收,就是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多种形式,一般为村委会,也可能为村民小组,具体看各个地方的习惯及历史因素等。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灭失原因有哪些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灭失原因有哪些 承包土地的人对土地拥有承包经营权,承包人可以合理的使用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获得经济利益,土地承包经营权可能会因为一些原因而灭失,那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灭失原因有哪些?哪些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会消灭呢?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原因 土地承包经营...


·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包括哪些?
      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包括哪些?一、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包括哪些?1、使用土地这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为建造或保存建筑物及其工作物而使用土地。使用土地是土地使用权的最主要内容。但是,这里的使用不是任意使用,其必须在设定土地使用权所限定的目的范围内进行。一般来说,这一目的范围即指土地的...


·土地使用证已去世怎么办
      土地使用证已去世怎么办 土地使用证是居民拥有国有或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按常理说,只能有一人持有。但凡事都有意外,若土地使用证已去世,那么,土地使用证又应该如何处理呢?是将土地使用权收归国家和集体,还是由他人继承呢。在我国,若土地使用证的原持有人去世,土地使用证是可以补办的,...


·土地使用权证遗失
      在中国人的观念中,房屋就是生存的基本需求。房屋在建造之前,是必须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使用权证是非常重要的。那么,土地使用权证遗失又该怎么办呢?什么是土地使用权证呢?为您解答。 一、土地使用权证遗失补办登记程序是什么 ? 1、申报材料 (1)填写书面申请书。(依据1份)...


·地方志属于职务作品吗?
      地方志属于职务作品吗?国务院令公布了《地方志工作条例》。这一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条例,仍维持了地方志分为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三级的规定。同时明确,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为职务作品。 考虑到编纂地方志需由地方政府组织人力、物力、财力,为了不给乡镇、村设定义务、增加负担,该条例仍维持...


·缓刑期间可以离开居住地吗?
      罪犯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法官判刑的同时会宣告缓刑,这属于一种很有利的制度,可以暂时不用执行所判刑罚。但适用缓刑有一定的考验期,而在考验期内就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定,同时缓刑人员的活动也是受到限制的。那么在缓刑期间可以离开居住地吗?下文中本站我们为你解答这个问题。 一、缓刑期间可以离...


·铁路征地拆迁费标准是什么
      铁路征地拆迁费标准是什么 一、铁路征地拆迁费标准 规划中的铁路外沿线三十米之内为铁路建设永久性用地,土地不可能返还了。而此外的施工用地则是在施工结束后要归还给农民恢复使用的,这属于临时用地。 永久性的征地,与临时用地的补偿标准当然是不可能一样了。永久性征用土地适用《土地管理法》...


·如何起草一份征地拆迁协议
      如何起草一份征地拆迁协议 征地拆迁协议 甲方:××高速公路项目经理部 乙方: 工程全长 公里,在 区(县)境内长 公里,涉及 、 等村镇和单位。 根据工程建设需要,进行相关征地拆迁工作。 文件作为征地拆迁工作的依据。 征地放线工作已经完成,甲乙双方已对工程现场进行了实地勘察,...


·房地产行业在最近几年发展的势头越来越好,越来越多朋友也准备投
      房地产行业在最近几年发展的势头越来越好,越来越多朋友也准备投身建筑行业。那么,您在签订了建设合同且发生纠纷后,往往就会涉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审计问题。今天的我们就带您来了解一下具体审计方法,希望能帮助您对理解合同纠纷审计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工程审计 工程审计是依据国家《审...


·总规土地利用土地使用的关系是什么?
      总规土地利用土地使用的关系是什么?随着地产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土地的身价不断飙升,在寸土寸金的城市,土地的身价可想而知,总规土地利用土地使用的关系是什么呢?我们应该通过合法的手段让自己的土地不贬值,从而达到最大化被开发的目的。您跟着的我们一起了解一下。《城乡规划法》第五条规定,城...


·如何确定刑事案件地域管辖
      如何确定刑事案件地域管辖对于刑事案件来讲,在确定管辖的时候,就包括了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等情况。而一般刑事案件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来管辖的,但此时应该有哪里的基层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呢,这就是地域管辖的内容了。在地域管辖中也会涉及到不同的种类,下面我们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刑事地域...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无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921344401 18501560386
18501560386
点击这里给无锡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