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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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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况有哪些?
  
  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况有哪些?
  
  我们都知道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关系的基本原则,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以上是协议离婚的法律规定,现实中很多当事人一方想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虽然双方同意离婚,但对夫妻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从而通过诉讼的方式结束婚姻关系,即诉讼离婚。
  
  但是我国《民法典》明确了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女方往往付出了更多的精力,在照顾家庭的生活中承担了更多的责任,特别是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以及中止妊娠后一段时间之内,无论是生理上还是心理上都比较脆弱,需要得到特殊的照顾和安慰。如果男方提出离婚,对于女方的身心容易造成很大的伤害。因此我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当然,本条规定是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如果在上述期间内,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实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离婚请求。
  
  提出离婚是夫妻任何一方的权利,但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和保护军婚的角度出发,婚姻法对提出离婚作了如下限制。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
  
  1、女方在怀孕期间;
  
  2、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
  
  3、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前述情形如果是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确有必要”的情形比如男方认为孩子不是自己的孩子。具体的“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可以参看审判实践,具体审判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而定。
  
  无论哪一方提出的离婚,下列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调解和好,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2、原告自动撤诉,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3、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同时,现役军人作为普通公民,其离婚一样受到上述限制,然而由于其特殊的性质,法律作出了另一个限制,即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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