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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替考试罪主观方面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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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犯罪的犯罪构成中,包括了四个方面,即主体、客体、主观方面以及客观方面,通过对这四个方面的认定就可以判定是否构成该罪。但是不同的犯罪在这些方面的内容是不同,今天我们主要来说一说代替考试罪主观方面是怎样的,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代替考试罪主观方面是怎样的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二、代替考试罪犯罪构成其他方面的内容是什么
   1、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具体而言,本罪主体包括两种人,一是应试者;二是替考者,即平常所说的“枪手”。被组织起来进行作弊的替考者虽不能成为第284条之一第1款组织考试舞弊罪的犯罪主体,但是能够成为本罪的处罚对象。
   2、犯罪客体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对考试组织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
   3、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所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
  “代替他人”,是指冒名顶替应当参加考试的人去参加考试。
  “让他人代替自己”,是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自己去参加自己应当参加的考试。此处所参加的考试,必须是第284条之一第1款中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相关国家考试。
   三、代替考试罪具体法条有哪些
  现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项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款所规定为替考行为,即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事犯罪的主观方面分为了故意和过失,而这其中故意又具体分为了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过失则分为了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因此实践中各位一定要区分清楚代替考试罪主观方面是怎样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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