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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书送达证明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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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仲裁书送达证明是什么时候
  
  一、劳动仲裁书送达证明是什么时候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四十七条的规定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根据该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所以,不同的仲裁内容有不同的生效时间。
  
  二、劳动仲裁的程序
  
  1、争议发生后一年内申请仲裁,递交仲裁申诉书;
  
  2、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仲裁庭开庭五日前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4、开庭,明确请求,答辩,调查事实,举证质证,辩论,陈述;
  
  5、调解;
  
  6、调解不成,裁决。
  
  三、劳动仲裁的效力
  
  一般经济纠纷的仲裁,要求双方当事人在事先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然后才能据此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而劳动争议的仲裁,则不要求当事人事先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只要当事人一方提出申请,有关的仲裁机构即可受理。
  
  仲裁法规定一般经济纠纷的仲裁, 实行一裁终局制度 ,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几类特殊劳动争议外,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可见,劳动争议的裁决一般不是终局的,法律规定仲裁这一程序,主要是考虑到这类纠纷的处理专业性较强,由一些熟悉这方面业务的人员来处理效果比较好,有利于快速、高效地解决纠纷,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法院的诉讼压力,节约了审判资源。
  
  在我国想要提起劳动诉讼的前提就是要经过一次劳动仲裁,这也是我们俗称的劳动仲裁前置原则。这样规定是为了更好维护当事人双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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