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1344401 18501560386
 无锡律师导航 锡山区 惠山区 滨湖区 梁溪区 新吴区 江阴 宜兴
律师团队
>>
  • 无锡律师姜春律师
  • 无锡律师朱效武律师
  • 无锡律师史微微律师
  • 无锡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打架轻伤害如何判刑


无锡律师网 www.wx148.net


  现如今打架事件越来越多,打架斗殴造成伤害的也随之增多,打架斗殴不仅让身心受到伤害,还会对钱财以及精力等造成影响,造成轻伤之后还会涉及到判刑的问题,打架轻伤害如何判刑?为您解答。
  
  一、打架轻伤害判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七十九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二、打架轻伤坚定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根据。
  
  第二条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 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 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查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 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一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 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 耳损伤
  
  (一)耳廓损伤至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百分之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百分之十五;
  
  (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 口腔损伤
  
  (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至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
  
  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第十八条 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 颈部损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 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 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百分之六以上。
  
  第二十一条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 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 手损伤
  
  (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末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二)缺失半个指节;
  
  (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 足损伤
  
  (一)2节趾骨骨折;
  
  (二)缺失1个趾节;
  
  (三) 庶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 庶跗关节脱位。 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 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
  
  第二十六条 肌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第四章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第二十七条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二十八条 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 躯干部穿透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第三十条 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血肿,未出现呼吸困难。
  
  第三十一条 胸部受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第三十二条 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
  
  第三十三条 肋骨骨折(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一侧乳房乳腺导管损伤。
  
  第三十五条 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损伤。
  
  第三十六条 外伤性血尿(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第三十七条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儿童酌减)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条 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阴茎部分缺损、畸形、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
  
  第三十九条 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2厘米;阴茎创口长度达1厘米。
  
  第四十条 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第四十一条 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
  
  第四十二条 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
  
  第四十三条 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第四十四条 骨盆骨折。
  
  第五章 其他损伤
  
  第四十五条 烧、烫伤
  
  (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
  
  浅ⅱ度5%以上(儿童3%以上);
  
  深ⅱ度2%以上(儿童1%以上);
  
  ⅲ度0。1%以上。
  
  (二)头、手、会阴部ⅱ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
  
  (三)呼吸道烧烫伤。
  
  第四十六条 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四十七条 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条 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第四十九条 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第五十条 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五十一条 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伤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第五十四条 本标准所定各种数据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第五十六条 本标准自一九九○年七月一日起试行。
  
  通过上述文章我们已经大致了解到了打架轻伤害如何判刑以及轻伤的坚定标准,但是关于此法律的内容过于复杂,文章中不能一一介绍,建议咨询专业人士来帮您完善此方面的法律知识,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申请监外执行拘役醉驾可以吗?
      一、申请监外执行拘役醉驾可以吗?拘役可以监外执行,但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监外执行的适用必须具备: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


·集资诈骗公众犯罪的有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在当今这个社会,诈骗行为是您普遍比较痛恨的行为,因为这种行为损害了公民的财产权益,当然了,我国为了防止这种犯罪行为的出现,规定了各种诈骗犯罪,其中包括集资诈骗罪,但是许多人都不是非常了解集资诈骗公众犯罪的有关法律规定是什么?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一、概...


·单位挪用资金罪追溯时效是多久
       一、单位挪用资金罪追溯时效是多久? 挪用资金罪如果是数额较大追诉时效是五年,数额巨大追诉时效是十五年。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


·抢劫罪从犯判决怎么判
      最近不断有抢劫新闻播出,抢劫是一项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在抢劫案件发生后,您所关心的就是犯罪分子有几个,是否已经被捕等等。我相信如果有多个罪犯,抢劫罪从犯判决会怎么判,这一定都是您所关心的。今天,就来帮您了解一下抢劫罪从犯判决怎么判。 一、抢劫罪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


·2023犯罪主体是指什么
      犯罪主体是指什么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自然人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某些犯罪除了要求行...


·如何理解刑法中强制猥亵他人的含义?
      近几年,男性之间的猥亵行为偶尔在公共媒体上有所报道,在其法律适用上却没有相应的条款,男性被猥亵和侵犯的行为在实际中一般被当作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行为,处罚措施也相对轻微,与受害人遭受的身体和心理伤害相比较明显惩处力度不够,为此,在刑法修正案(九)中提出了强制猥亵他人的规定,那么,应...


·什么情况下网络诈骗被判刑?
      什么情况下网络诈骗被判刑?网络诈骗作为诈骗的一种,对于网络诈骗的定罪量刑可以在诈骗罪中找到依据。但是网络诈骗作为一种新型的诈骗手段,在法律规定上面,针对网络诈骗的处理方法还是有些不一样的地方。那么,究竟什么情况下的网络诈骗被判刑?在此,我们就为您收集了这方面的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


·拘传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是什么
      尽管说我国执法机关在侦办刑事案件的时候具有一定的权利,但是其权力在行使的时候,也是受我国法律法规制度的约束的.比如刑事案件在侦办过程当中,要求对案件有关的相关人员必须积极配合我国公安机关的侦办,有可能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传。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拘传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是什么?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有哪些?
      在我国,刑法是最重要的法律之一,相信没有刑法就没有现在社会的安定与和谐。刑法规范了人们的行为,起到了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当然刑事案件的办理也是非常复杂的,需要公安机关去办理,那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是什么呢?下面我们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


·2023年规定入室盗窃犯罪吗?
      一、规定入室盗窃犯罪吗? 是犯罪。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醉驾刑事责任?
      一、醉驾刑事责任有哪些据《刑法修正案》第八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无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921344401 18501560386
18501560386
点击这里给无锡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