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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离婚有些什么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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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现役军人离婚有些什么优待呢?
  
  由于军人的特殊身份,其婚姻受到了国家法律的特殊保护,对军人婚姻实行特殊保护并不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主要体现在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军人择偶必须遵守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军人配偶也享有国家和社会给予军婚家庭的优待和照顾。这些特殊规定不仅仅体现在权利义务关系上,程序上也有些特殊之处,比如现役军人提出离婚时必须经过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
  
  2001年11月总政治部颁发的《军队贯彻实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这里的“同意离婚”是指同意现役军人申请离婚或起诉离婚。在出具证明之前还要经过军内调解,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是军人离婚中特有的程序。
  
  关于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关于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且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它分两种情况:
  
  一是军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二是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现役军人向非军人主动提出离婚的,应按一般离婚纠纷处理。
  
  非军人向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纠纷。在审判实践中,这类纠纷主要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请求但双方无共同财产的纠纷。这种情况的争议焦点是查明军人一方是否存在重大过错,若军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则支持非军人一方的离婚请求,反之则驳回非军人一方的离婚请求。
  
  二是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且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纠纷。鉴于军人职业的特殊性,夫妻共同财产也包含特殊因素,如居住使用军产房,军人的伤残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及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
  
  三是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且要求损害赔偿的纠纷。倘若非军人一方能够实现离婚诉求,原则上需军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从而涉及到损害赔偿问题。对非军人一方要求军人一方给予赔偿的请求,可按《婚姻法》的一般规定处理。
  
  二、破坏军婚怎么处罚
  
  我国《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破坏军人婚姻情节一般的,军人本人不愿声张的,为避免扩大不良影响,可不作处理,但要制止其不法行为。对于破坏军人婚姻,造成军人家庭破裂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则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对现役军人的配偶,一般不定罪处罚,但对隐瞒事实真相,欺骗他人与之结婚的现役军人的配偶,在不妨碍军人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可以按照重婚罪处理。
  
  由于军人的特殊身份,因此在军人的婚姻上国家明确规定非军人一方向军人一方提出离婚需要征得军人一方的同意,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军人 主动提出离婚的情况则按照一般离婚案件进行处理。并且对于破坏军婚的,会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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