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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中相邻权与地役权区别和联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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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物权法》中相邻权与地役权区别和联系有哪些?
  
  一、简单区别和联系
  
  1、概念不同
  
  地役权:是指在他人的土地之上设立的以供自己的土地便利使用的他物权。
  
  相邻权: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一方行使使用权或所有权时,享有要求另一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权利。
  
  2、性质不同
  
  地役权:是独立的物权,性质属于用益物权。
  
  相邻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产生的,其实质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不是独立的物权。
  
  另外:
  
  地役权不要求土地相邻。相邻权要基于相邻的土地。
  
  地役权的权利行使只限于对土地。相邻权包括土地和地上的建筑物。
  
  二、详细区别和联系
  
  1、联系
  
  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
  
  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以不损害其他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如果因权利的行使,给相邻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危害的,相邻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和赔偿损失。在处理相邻关系时,相邻各方应该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
  
  地役权是指为了自己的使用、经营等方便、利益而使用别人的土地的权利。一般来讲,地役权的发生必须有两个不同归属的土地存在,为他人利用而提供便利的土地叫供役地,接受便利而得以使用或经营的叫需役地。所以,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土地之上的物权,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它不是一种单独的物权,而是相邻方所有权的延伸和扩展,是所有权权能的体现。
  
  2、区别
  
  地役权和相邻权主要有以下几个区别:
  
  (1)两者受到损害后的救济请求权不同。相邻关系受到侵害后,不能直接以相邻关系为基础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而应该提起所有权的行使受到妨害之诉。地役权受到损害之后,受害人可以直接提起地役权受损害的请求之诉。
  
  (2)两者提供便利的内容也有不同。地役权的设立是为了是所有权人的权利得到更好的行使,是一个比较高的标准。而相邻关系的规定是为了调和不同所有权人之间的权利,对他们的各自权利给与一定的限制,使得大家共同方便使用,这是为了达到使用的最低标准。
  
  (3)相邻关系通常都发生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之上,而地役权则不要求相互毗邻,甚至相隔很远的土地之间都可以通过协议来得到更有效的利用和经营。
  
  (4)相邻关系的产生一般都是无偿的,而地役权的设立一般都是有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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