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1344401 18501560386
 无锡律师导航 锡山区 惠山区 滨湖区 梁溪区 新吴区 江阴 宜兴
律师团队
>>
  • 无锡律师姜春律师
  • 无锡律师朱效武律师
  • 无锡律师史微微律师
  • 无锡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浅析农村宅基地继承权问题


无锡律师网 www.wx148.net


  常常有网友咨询: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否能继承呢?下面,我们就以一个案例,来给您解析一下这个问题。
  
    事实:
  
    1. 李某祖父拥有地契,在上建有房屋。几栋房子?(亲戚家的房子面积有多大?)
  
    2. 李某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在家务农,
  
    3. 二儿子的子女在外务工,并在城里购房,户口也迁到城里。
  
    4. 大儿子家的儿子把户口从城里迁到农村,并将房屋翻修。(没有迁之前,也不影响对房屋的所有权以及宅基地的使用权。)
  
    5. 2011年面临拆迁,获得补偿(拆迁补偿的组成部分?有没有书面的协议?)。堂哥要求获得相应的补偿
  
    我们根据法律法规解读: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村民个人只享有宅基地 的使用权,所以宅基地不能成为公民个人合法财产进行继承。
  
    但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公民的房屋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我国实行“房 地一体”原则,村民依法继承的房屋,其宅基地与房屋不分离,村民可以仍然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对于由此形成的“一户多宅”的情况,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 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规定: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各地要制定激励措施,鼓励农民腾退多余的宅基地。也就是说,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继承,只是因房屋继承 后而一并转移给继承人的。还有一点要说明的是,作为继承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则只能使用该房屋和加以必要的维护,如果房屋一经拆除,即失去了重新建造的权 利,只能将多占的这一份宅基地退还村里。需要说明的是,这只是针对继承来的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况,如果是自己家想把房子拆了重新建造,就不用受到这 个规定的限制。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文所要讨论的是:宅基地使用权(本文所指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城镇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不作讨论)是否是“财产”,以及是否为“个人财产”?
  
    一、从宅基地使用权的外部关系来看,其是一项特殊的用益物权,是特殊的财产,不应作为遗产继承
  
    在大陆法系物权体系上,宅基地使用权归属用益物权。一般而言,用益物权具有财产的性质,应允许流转、继承。但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是一项“特殊的财产”, 其特殊性表现为:第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农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除交纳数量极少的税费外,无需交纳其他费用,原则 上是无偿取得。第二,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依附性。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密切相关,一经设定即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性,禁止流转。第三,宅基地使用权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权为保障农民“居者有其房”而设立,具有社会保障职能。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性决定了它是一项不适于继承的“特殊财产”: 基于取得上的无偿性,如允许其继承,将使继承人无端受益,有违公平理念;人身依附性决定了它必须因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 格的消灭而消灭,不产生在不同主体之间的流转(继承)问题;而福利性质决定了如果允许继承,将导致宅基地无限扩大。因此,土地管理法规定村民一户只能拥有 一处宅基地。
  
    二、从宅基地使用权的内部关系来看,属于家庭共同共有,不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共 同共有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因共同关系的产生而产生,因共同关系的消灭而消灭。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之间不产生份额问题,对共有财产的全部享 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
  
    根据学者通说,我国目前主要在以下场合成立共同共有:
  
    1.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夫妻之间的共同共 有;
  
    2.因家庭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家庭共有;
  
    3.因遗产未分割而产生的继承人之间的共同共有。
  
    宅 基地使用权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与家庭关系密切相连。按照共同共有的法理,家庭成员对宅基地使用权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家庭成员之间不产生份 额的问题。在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不得请求分割,只要家庭关系存在,宅基地使用权的共同共有关系就存在。家庭个别成员的死亡,并没有导致家庭关系的 消亡,也就不会产生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问题,无法形成死亡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个人份额。也就是说,“被继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其个人财产;“被继承人”死亡后,家庭关系仍然存在,宅基地使用权没有分割,仍然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而非“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既然宅基地使用权并非个人财产,自然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住宅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怎么办
      住宅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怎么办《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这一条规定说明,土...


·庆阳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庆阳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目前我国正大力开展农村城市化建设,因此,许多农村都有土地征收的情况。对于农民来说,土地十分重要,而土地被征收之后农民很可能会失去收入来源,因此国家应对土地征收进行合理赔偿。那庆阳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一起通过以下文章来了解一下吧。 一、庆阳征地补偿...


·遇到征地补偿不到位怎么办
      遇到征地补偿不到位怎么办征地工作时很常见的,征地工作涉及到的人群也是非常多的,征地少不了的就是补偿,确保征地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如果征地补偿不能够按时到位会引发不少矛盾和纠纷的,但是如果真遇到补偿不到的,您就想知道征地补偿不到位怎么办,接下来我们就详细给您说说。 一、遇到征地补...


·广东省征地补偿标准新规定是什么?
      广东省征地补偿标准新规定是什么?广东省在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会征用到一些农村土地。由于征地补偿涉及到广大人们群众的切身利益,广东省有关部门非常重视,会对人们最关心的征地补偿标准定期做出调整,使其符合当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那么广东省征地补偿标准新规定是什么?下面我们结合当地政策和您...


·农村宅基地租赁合同范本
      农村宅基地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地址: 承租方(乙方): 地址: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现就租赁甲方宅基地及房产一事达成一致意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租赁房产 1、甲方同意将位于北京市的房产及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近几年,各种有关土地房屋征收的纠纷充斥于网络,随着城市的进一步规划,我们的周围也有许多人碰到了土地房屋被征收后的各种问题。那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我们碰到土地房屋征收的补偿纠纷时又有哪些依据呢? 一、国...


·二手房无土地使用证可以过户吗?
      一、二手房无土地使用证可以过户吗? 理论上说,二手房一般需要三证才可以交易,没有土地证是不可以交易的。但是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些房子还是可以过户的。 非市内的二手房交易,需要三证都必须备齐方可交易,而市内的二手房房源,则只需有房产证和契证两证即可上市交易。 产权证和土地证是房主...


·土地使用权差额所得税需要缴纳吗?
      土地使用权差额所得税需要缴纳吗?国家单位及个人都可以拥有土地使用权,也有权利对其进行转让出售,土地在转让出售过程中所要缴纳的税收种类有很多,如果出售土地时的价钱与土地原价不符,是否需要缴纳差额所得税呢?下面我们整理了土地使用权差额所得税的相关法律资料。一、土地使用权差额所得税需要...


·国家道路征地补偿标准银杏树价格是多少?
      国家道路征地补偿标准银杏树价格是多少?国家征地果树赔偿标准根据果树的品种及生长期规定了不同的补偿金额标准。通常补偿金额最高的为果树盛果期,补偿金额最低的为果树培育期。银杏的产区有很多,但是不同的产地供给出的树价位是不一样的,人们通常把此作为一个考量的依据来采买,一般主要产地出售的...


·涪陵马鞍征地补偿新标淮是怎样的?
      涪陵马鞍征地补偿新标淮是怎样的?征地补偿的问题近年来越来越受到民众的关心。对于被征收人员来说,土地被国家征收,势必会对自己的居住或者因土地获得的收益造成影响,只有获得合理的补偿,才能对这些损失进行有效的补偿。下面,我们就和您一起了解一下涪陵马鞍征地补偿新标淮,通过该补偿标准更好地...


·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吗
      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但下列情况除外:(1)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的成本中;(2)企业外购的房屋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无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921344401 18501560386
18501560386
点击这里给无锡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