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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减刑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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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立功减刑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立功减刑量刑标准是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一)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二)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二、立功的开始时间如何确定?理论界与实务界似乎形成共识,即犯罪分子“到案后”方可成立立功。理由如下:首先,明确规定了犯罪分子“到案后”有四种行为的认定为立功。其次,法律之所以将立功的开始时间定在到案后,是因为犯罪分子实施立功行为是为了将功折罪,将开始时间定在犯罪分子已经知道所犯罪行被司法机关通过法律程序确认之后,即犯罪分子到案后,是最为适宜的。第三,如果不采用“到案说”,而是将认定立功的开始时间前移至“犯罪以后”,会使刑法设立自首制度失去意义。因为立功和自首在从宽处罚方面基本上是相同的,犯罪分子犯罪以后完全可以基于该理由,在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同时继续进行新的犯罪,由于具有立功表现,即使不投案自首,也可以在被抓获归案后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如何界定立功的开始时间,应以立功制度的立法理由为依据。刑法设立立功制度的根据在于:一方面,被告人的立功行为有利于案件的及时侦破或者为社会带来效益;另一方面,立功行为反映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降低,从而使刑罚的必要性减少。因为刑罚正当化的依据在于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正如法谚云“因为有犯罪并为了没有犯罪而科处刑罚”。基于立功的立法依据,应当将立功的开始时间前移至“犯罪以后”,但如果在到案前,被告人又实施其他犯罪的,则其之前所实施的立功行为不构成立功。理由如下:首先,被告人在犯罪以后实施的立功行为与到案后实施的立功行为,同样有利于案件的及时侦破或为社会带来效益;我们国家对于犯罪行为需要综合考虑各种情节来进行最终的定罪量刑,当然在这其中如果存在着法律当中所规定的立功的表现,可以减轻处罚。按照一定的标准,包括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不同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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