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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是如何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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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肇事逃逸是如何认定的?
  
  (一)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行为人的主观动机。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动机一般是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责任追究。
  
  虽然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行为人肇事后的逃逸具有直接的行为故意。因此只有行为人对肇事行为明知,同时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二)客观方面
  
  从刑法理论来看,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最直接的就是对行为的客观方面予以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是最高院的《解释》中规定了在五种情形的基础上而逃跑的行为。这就可以明确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作为交通肇事罪量刑的加重情节来规定的。
  
  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的先前行为:
  
  1、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2、虽有交通违规行为但该违规行为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
  
  3、行为人在交通事故中仅负同等责任或者次要责任;
  
  4、交通行为在所造成的结果尚未达到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定罪标准的;
  
  5、在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责的情况下仅致1人重伤,但又不具备酒后驾驶、无执照驾车、无牌照驾车《解释》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有以上五种情形之一的,即便行为人事后有逃逸行为,也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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