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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双倍返还违约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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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双倍返还违约金吗?
  
  一、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双倍返还违约金吗?
  
  合同的违约金并不是双倍返还的,我国合同法当中没有双倍返还违约金的规定,如若合同履行的过程当中有一方违约,法律上其实是不支持双倍违约金的约定的。《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1)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等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违约金进行约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减少。”要正确适用该条,关键在于正确解释该条违约的性质。
  
  二、合同违约行为分类:
  
  (一)实际违约与预期违约:
  
  1)实际违约,即实际发生的违约行为。
  
  实际违约又分:
  
  (1)不履行:包括履行不能和拒绝履行;
  
  履行不能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力。拒绝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到来后,一方当事人能够履行而故意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2)迟延履行和迟延受领:
  
  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债务已经到期,债务人能够履行而未履行;
  
  (3)不适当履行:包括瑕疵履行加害履行;
  
  不适当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包括瑕疵履行(即履行有瑕疵,侵害对方履行利益,如给付数量不完全、给付质量不符合约定、给付时间和地点不当等)和加害履行(即因不适当履行造成对方履行利益之外的其他损失,如出售不合格产品导致买受人的损害)。
  
  2)预期违约也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合同在签订后,如果存在一方违约的情况,那么必然是对另一方的权益造成了侵犯,应当支付规定标准的违约金的,但如果涉及到协商认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的,那么是可以要求降低处理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来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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