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1344401 18501560386
 无锡律师导航 锡山区 惠山区 滨湖区 梁溪区 新吴区 江阴 宜兴
律师团队
>>
  • 无锡律师姜春律师
  • 无锡律师朱效武律师
  • 无锡律师史微微律师
  • 无锡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构成强奸罪的条件是什么


无锡律师网 www.wx148.net


  构成强奸罪的条件是什么
  
  一、构成强奸罪的条件是什么
  
  1、客体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 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所有女性。
  
  2、客观方面
  
  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既可以直接对妇女进行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既可以是口头胁迫,也可以是书面胁迫,既可以以暴力进行威胁,如持刀胁迫,也可以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胁迫。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利等与妇女发生性 交的,不能一律视为强奸。问题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这种特定关系进行胁迫而使妇女不敢反抗,而不在于有没有这种特定关系。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进行强奸,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强奸;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强奸;假冒治病强奸妇女;组织利用会道门、邪 教组织或者利用迷 信奸淫 妇女等。
  
  (2)须违背妇女意志
  
  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有的不顾一切进行剧烈的反抗;有的胆颤心惊地进行挣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显;有的则瞻前顾后,没有进行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表示,作为认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精心区别。
  
  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强行与生活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仍应以强奸罪论处。
  
  3、主体
  
  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4、主观方面
  
  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 交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 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 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以明知妇女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或有严重痴呆的人而与之性 交的人,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和被害妇女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都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对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妇女在精神病没有发作期间同意与之发生性 交行为的,不构成强奸罪;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 交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 交行为的,不宜以犯罪论处。
  
  二、“强奸”男性的司法认定
  
  刑法对于强奸罪的对象仅仅限定在女性,并未将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进行法律规范。根据法无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强奸”男性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当然也不构成强奸罪。假如行为人把男的误认为妇女而着手实行强奸,并且完成“强奸行为”,并不构成强奸罪。调查大多案例,法院判决大多是“故意伤害罪”。如果由于对象是男性而强奸不能的情况下,以强奸未遂定罪。视当时情况如果是故意轻伤,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重伤(未遂)论处。
  
  强奸犯罪是对女性性自主权的侵犯,犯罪的对象一般是女性,就包括了妇女和不满14周岁的幼女。根据我国《刑法》中的量刑规定,若是行为人强奸幼女的话,虽然也是以强奸罪论处,不过此时却要从重对行为人进行处罚。若是强奸男性的话,一般是按照猥亵罪来进行处理的。
  
  


·伪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如何量刑
      伪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如何量刑?伪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的量刑标准是3到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


·刑诉法规定法院应该怎么公开宣判
      一、刑诉法规定法院应该怎么公开宣判? 公开宣判一般在审判法庭内以开庭的形式进行。社会影响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应当在审判法庭内以公开的形式进行宣判。具备远程视频条件的,可以利用远程视频系统进行宣判。 另外,对于社会影响较大、人民群众关注度较高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应当以...


·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怎么执行?
      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怎么执行?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按照有期徒刑执行,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二、法律依据《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


·故意毁坏财物罪15000会怎么处罚?
      故意毁坏财物罪15000会怎么处罚? 一、故意毁坏财物罪15000会怎么处罚?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犯罪行为通常是由某种现实原因造成的...


·强奸罪量刑有什么标准?
      强奸罪的量刑标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


·非法集资涉及的两大主要罪名包括哪些
      一、非法集资涉及的两大主要罪名包括哪些 非法集资涉及的两大主要罪名按照刑法规定,从事非法集资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都有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从表面上看有一定的相似性,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集资诈...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洗钱罪区别是什么?
      在现代社会,我国刑法是规定了许多的犯罪行为,并且规定对这些进行进行处罚,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不太清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及洗钱罪之间的关系。那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洗钱罪区别是什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洗钱罪区别是什么这个问题以及与其相关的一些事项...


·盗窃罪可以判管制吗,盗窃罪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盗窃他人财物的要被判处刑罚,至于判处的刑罚就有很多种,拘役、有期徒刑,还可以判处罚金。有人问过我们,盗窃罪可不可以判处管制了?我们在下文作了解答,供你阅读。 一、盗窃罪可以判管制吗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


·自首与立功对量刑有什么影响
      说到自首与立功,相信您都知道这是我国刑事诉讼中法定的量刑情节,但在诉讼过程中对自首与立功进行认定可不是容易的事情,换言之要想减轻或从轻处罚并不简单。但在司法实务中究竟这个自首与立功对量刑有是那么影响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自首与立功对量刑有什么影响 刑法第六十七条 ...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发现漏罪会退回侦查吗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发现漏罪会退回侦查吗?一般都会退回侦查的,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发现犯罪嫌疑人有遗漏罪行,退回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对遗漏罪行进行补充侦查。如果检察院认为遗漏罪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检察院也可以对公安局移送的罪行和检察院发现的遗漏罪行一并直接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查案...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
      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在刑法的第二百一十九条是有作出相关的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有客观条件的,也就是说要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就需要证明被告侵犯了你的商业秘密,对你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侵犯商业秘密最的条件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就是人家的侵犯对象必须是商业秘密。第二就是人家是通过不正...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无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921344401 18501560386
18501560386
点击这里给无锡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