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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转贷罪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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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实际生活中,有个别企业从银行贷出资金后由于未能立即投入使用而成为闲置资金,为了减少利息损失并获取一定利益,这些企业就将贷款所得资金借与他人,并收取高额利息。那么企业的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了高利转贷罪呢?要回答这一问题,就要了解高利转贷罪是什么,实践中是怎么认定高利转贷罪的。
  
  一、什么是高利转贷罪?
  
  高利转贷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实践中是怎么认定高利转贷罪的呢?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信贷资金的发放及利率管理秩序。
  
  信贷资金,指金融机构根据中央银行有关贷款方针、政策,用于发放农村、城市贷款的资金。主要由下述三部分构成:
  
  1、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吸收的各种形式的存款,主要是单位的公营存款。这是信贷资金的主体部分;
  
  2、国家财政拨发给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自有资金。这在信贷资金中占极小比例;
  
  3、由资金市场拆借而入的资金。包括从人民银行贷入的短期贷款;本行内部上、下系统内的借款;金融机构之间的拆借款。此类资金原则上不能安排长期贷款。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数额较大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借款人在依正常程序依法贷得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之后,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将贷款高利转贷他人。本罪属结果犯,只有在转贷行为取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情形下,才构成犯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借款人,也就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己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2、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3、已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
  
  4、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5、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6、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而且以转贷牟利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从构成高利转贷罪的四个犯罪要件上来看,该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有故意的意图,而且是以转贷牟利为目的。所以在实务中要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并不构成犯罪,但仍然受到刑事处罚的话,就损害了其合法利益。我们为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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