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1344401 18501560386
 无锡律师导航 锡山区 惠山区 滨湖区 梁溪区 新吴区 江阴 宜兴
律师团队
>>
  • 无锡律师姜春律师
  • 无锡律师朱效武律师
  • 无锡律师史微微律师
  • 无锡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委托工伤认定需要哪些材料?


无锡律师网 www.wx148.net


  
  一、委托工伤认定需要哪些材料?
  
  
  (一)、伤者居民身份证或死者居民身份证。
  
  
  (二)、伤者或死者家属委托律师或其他人代理申请工伤认定的:
  
  
  1、委托律师代理的,律师需要向劳动局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和伤者或死者家属的授权委托书,随身携带律师证备验;
  
  
  2、委托其他人代理的,需要向劳动局提交伤者或死者家属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三)、工伤认定申请表。
  
  
  工伤认定申请表是认定工伤的基本材料,包括事故者的个人自然信息情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2、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或者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提交事故的相关证据材料;
  
  
  4、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应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其他证明;
  
  
  5、由于机动车引事故起的伤亡提出工伤认定的,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不属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
  
  
  6、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当由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
  
  
  7、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8、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9、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
  
  
  10、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应提交《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职工受伤害或者被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职工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可以提供一些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其他材料,如领取劳动报酬的证明(包括工资条、工资卡或其他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或工卡、单位出入证、单位同事的证明等等。
  
  
  受伤害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确定劳动关系。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五)、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的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六)、受伤害职工就医医院出具的病历。
  
  
  另外,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有些伤亡者有两个以上的姓名,病历、诊断证明、劳动合同上的姓名与居民身份证上姓名不一致的,应提交相关公安部门证明系同一人的结论。
  
  
  综合上面所说的,委托做工伤认定是可以实施的行为,但也需要符合要件,一般在申请时候就需要准备好所有的材料,委托他人进行做的,就需要有委托书这样工伤部门才会进行受理,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要多咨询一下,从而才会更快的给出一个结果。
  
  
  
  


·支付的加班工资的情形有哪些
      支付的加班工资的情形有哪些一、支付的加班工资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


·合同里约定的加班工资规定是什么?
      合同里约定的加班工资规定是什么?合同里约定的加班工资规定是尊重按照合同当中所约定的加班工资来进行支付,合同条款约定违反法律规定的为无效条款,自合同签订时该条款就无效。二、加班费怎么计算?如果有明确约定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


·员工怀孕期间可以强行解除合同吗?
      员工怀孕期间可以强行解除合同吗?一、员工怀孕期间可以强行解除合同吗?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故女职工怀孕的,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相应的合同期限应当顺延至劳动者哺乳期满。下面由我们在本...


·企业拆迁员工补偿是怎样的?
      企业拆迁员工补偿是怎样的? 一、对员工的安置问题 这不仅涉及到企业自身的损失问题,也涉及到政府对企业下岗员工的安置问题,对员工的安置不当非常容易导致群体性事件。 实践中,有的地方制定的关于停产停业损失的规定中包含了对员工的安置费用,比如《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施工方在修建高楼大厦过程中,首先要确保工程质量合格,然后再争取工程质量优良。如果施工方不按照规范施工、缺乏管理,则有可能引发工程质量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工程质量事故是有级别划分的,那么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等级是如何划分的?下面我们来听听我们的看法...


·砌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砌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工程项目包括很多施工环节,其中砌筑工程应该算是比较重要的一个。作为工程的子工程,砌筑工程施工结束后,建设方会对其进行验收,只有符合质量标准,才能进入到下一个工序。工程验收就得按照规范执行,那么砌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下面我们...


·用人单位招收童工要怎么处罚
      世界上多数国家都有关于童工的规定,而这一般都是对童工作出保护的。在我国,规定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童工,对于童工是严禁用人单位招用的。而要是发现单位违法招收童工的话,则就会对单位作出处罚,那此时应该怎么处罚单位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1、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


·工伤九级单位能解除合同吗
      按现行规定,九级工伤伤残用人单位不得提出解除合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劳动争议仲裁四个原则是什么
      就大部分的劳动争议来讲,其实都是需要仲裁前置的。也就是说在实际对这类争议进行处理的时候,需要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处理之后对裁决结果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劳动诉讼。而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就涉及到了四个原则,那究竟劳动争议仲裁四个原则是什么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到哪里...


·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
      

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苏劳仲委﹝2007﹞1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现将《江苏省劳动仲裁...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条件有哪些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条件有哪些? 一个完整的工程是由许多子工程所组成的,且需要各子工程验收合格后才可以进行具体工程的验收工作,对于那些验收不合格的,需要返工。不同工程进行验收的条件是不一样的,分布工程是常见的子工程,你是否知道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条件有哪些? 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条件...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无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921344401 18501560386
18501560386
点击这里给无锡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