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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为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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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为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不为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1、成立法理
  
  通过分析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特定义务,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成立要件已呼之欲出,那就是:首先,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其次,实际发生了法益危害结果。最后,危害结果与行为人的不作为之间具有必然或相当的因果关系。
  
  就本质而言,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与作为形式的犯罪具有同样的犯罪构成要件。只不过,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违反刑法的“作为”形态有所变形,行为人的行为完成于法益危险状态产生之前,同时行为人在这一危险状态与法益现实的危害结果之间的时空间隔中有履行特定义务的现实可能性,其履行特定义务不仅足以产生避免法益危害结果出现的可能性,还足以表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抱希望或放任的态度(相对于故意犯罪而言),或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已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相当于过失犯罪而言)。但是,行为人并不履行该特定义务,法益危害结果也符合规律地发生了。这样,行为人在法益危险状态产生之前的“作为”与之后的“不作为”结合成一个完整的行为体系,且与法益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其行为与作为犯罪的行为一样,符合了犯罪的全部构成要素。因此,应当认为,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定罪完全统一于罪刑法定原则。
  
  2、先行行为
  
  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中的特定义务是由犯罪人的先行行为引起的。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先行行为具有以下内在特征:
  
  第一,危险性。在客观上,行为人的先行行为要导致刑法所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
  
  第二,过错性。行为人的先行行为的过错性或是明显表露于外,或是隐藏于内,需要结合其后续的不作为才能予以判断。但无论如何,具有过错性方成其为先行行为。
  
  第三,举动性。消极的不作为不成其为先行行为。如果先行行为是不作为,则意味着法益危害结果均系不作为所导致,对行为人定罪就须依刑法的明文规定。这样定罪就是纯正不作为犯罪问题,而不是不纯正不作为犯罪问题。
  
  第四,意志性。该先行行为必须处于行为人的意志控制之内,并体现行为人的意志,即主观方面。
  
  第五,同一性。先行行为体现出来的行为人主观状态,同定罪罪名所要求的犯罪行为的主观状态必然一致。先行行为是过失导致危险状态的,只能定行为人不纯正不作为的过失犯罪;反之,故意造成危险状态的,则定性为不纯正不作为的故意犯罪。
  
  第六,隐蔽性。孤立地看待先行行为往往是没有重大社会危害性的,甚至可以说常人也经常性地犯这样的错误,它只有结合行为人后续的不作为才能体现出重大的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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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作为犯罪首先需要有作为的义务,这样才能够真正做到不作为,有了作为义务但是不履行,因此导致一定的法益侵害结果,且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行为人就构成不作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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