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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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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牡丹江市属于黑龙江省管辖,因此在很多刑事犯罪的具体量刑问题上,都是由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做出规定的。那么对于职务侵占罪来讲,在牡丹江市的详细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牡丹江市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五千元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十万元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每增加一千六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每增加五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职务侵占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教育、征地、拆迁等专项款物的;
  (2)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3)多次职务侵占的;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二、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区别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职务侵占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决意采取侵吞、窃取、欺诈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而后罪的主观内容则明知是他人的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决意占为己有,拒不交还。
  (3)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化公为私。但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的是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但财物是否先已为其持有则不影响职务侵占罪成立;而后者则必先正当、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财物,再利用各种手段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行为不必要求利用职务之便。
  (4)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其中既有国有的,也有集体的,还有个人的;后罪所侵犯的仅仅是他人的3种特定物,即系为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仅是指个人,而不包括单位。
  (5)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后罪所侵犯的仅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6)职务侵占罪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而后者则只有告诉的才处理。
  经过以上内容的讲解,您此时应该已经知道牡丹江市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的具体内容吧。实践中,很多人容易将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混淆,因此,我们在上文中为您做了对比,但愿能帮助你准确区分这两个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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