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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离婚官司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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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确定离婚官司管辖法院
  
  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或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适用特别规定的情形是: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对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对被 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1、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受理,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院管辖。
  
  (五)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七)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离婚案件不公开审理的情况
  
  不公开审理意味着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诉讼活动不公开进行。如开庭的时间、地点不公开;当事人的案由不公开;审判人员的情况不公开;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不公开;强制措施不公开;法庭笔录不公开等。
  
  不公开审理的范围和程度是:
  
  1、不向广大群众公开,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不允许广大群众旁听。
  
  2、不向新闻界公开。即不允许记者采访案件审理情况,也不允许记者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报道有关案件审理的情况。
  
  上述离婚案件虽不公开审理,但对上述案件的判决和裁定期一律公开进行。
  
  通常在诉讼离婚的情况下,那么离婚案件才会需要由法院来管辖处理。对于不同夫妻离婚案件,实际可以行使管辖权的法院可能不一样,因此去法院起诉离婚之前,就应该先确定应该去哪个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否则的话,起诉的法院因为不具有管辖权也是不会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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