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1344401 18501560386
 无锡律师导航 锡山区 惠山区 滨湖区 梁溪区 新吴区 江阴 宜兴
律师团队
>>
  • 无锡律师姜春律师
  • 无锡律师朱效武律师
  • 无锡律师史微微律师
  • 无锡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合同有哪些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是什么


无锡律师网 www.wx148.net


  合同有哪些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是什么 一、合同有哪些主要条款?
  合同法规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有九项: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这是每一个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当事人是合同的主体,合同中如果不写明当事人。谁与谁做交易都搞不清楚,就无法确定权利的享受和义务的承担,发生纠纷也难以解决,特别是在合同涉及多方当事人的时候更是如此。合同中不仅要把应当规定的当事人都规定到合同中去,而且要把各方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都规定准确、清楚。
   2、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合同关系无法建立。不同性质的合同,其相应的标的物也不一样。例如:借款合同的标的是货币,租赁合同的标的是租赁物。
   3、数量。在大多数的合同中,数量是必备条款,没有数量,合同是不能成立的。许多合同,只要有了标的和数量,即使对其他内容没有规定,也不妨碍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因此,数量是合同的重要条款。
   4、质量。质量是对标的的质的规定,具体指标准、技术要求,包括性能、工艺等。一般以品种、型号、规格、等级来体现。订立合同时对此应作具体详尽的规定。
   5、价款或者报酬。价款是指取得合同标的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用货币支付的价金。如:买卖合同中的货款,租赁合同中的租金等;报酬则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提供劳务或者完成一定工作量的另一方当事人给付的酬金。如雇用合同中的佣金,运输合同中的运费等。
   6、履行期限。合同的履行期限,就是合同当事人实现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时间界限。它直接关系到合同义务完成的时限,涉及到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也是确定是否违约的依据之一。
   7、履行的地点和方式。履行地点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和对方当事人接受履行的地点;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具体做法。
   8、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违反合同规定,不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重大,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以利于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合同,解决合同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定金、违约金、赔偿金等,以及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等。
   9、争议解决的方法。解决争议的方法是指合同发生争议后解决的方法和途径,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发生争议后,是通过诉讼还是仲裁方式解决。
   二、怎么确定合同的成立时间
  《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根据第25条规定,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合同即告成立,但第32条、33条又规定了不同的合同成立时间规则,这三个条文的适用关系是:若同时存在各条适用情形而三者又不一致的,应以第33条为准;若同时存在第25条、32条适用情形的,应以32条为准;若只存在第25条适用情形,或双方签字盖章时间与承诺生效时间一致,则可适用第25条,举例说明:甲公司于1998年10月5日向乙公司发出要约,乙公司于10月10日向甲公司了妯承诺并于当日到达,甲公司于10月15日在合同上签字后再寄给乙公司,乙公司于10月20日在合同上盖章,后甲、乙双方又于10月25日签订了合同确认书。在这个案例中,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时间应为1998年10月25日。
  注意:第32条中的签字与盖章之间是选择关系,即当事人既可以只签字而不盖章,也可以只盖章而不签字,也可以既签字又盖章。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行为既可以同时同地完成,也可以异地完成。在异地完成情况下,以最后一方当事人完成签字或盖章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
  不管针对的是什么合同,上述介绍的九种条款是必须要具有的,当然实际情况不同,这九种条款的具体内容也就是不同的。关于合同有哪些主要条款的问题,我们就为您整理到此。至于合同成立的时间,此时也有不同的规定,各位可以在上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民间借贷的一般注意事项有哪些
      民间借贷的一般注意事项有哪些1、借贷要合法合法的借贷关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诈骗、贩毒、吸毒等非法活动,仍予以出借的,国家法律不予保护,出借人不仅得不到债权,还会受到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法律的制裁。2、注意考察借款人的信誉和偿还能力首先要看借款人的固定资产、经...


·夫妻个人财产债务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夫妻个人财产债务的界定标准是什么?一)个人财产的范围1、夫或妻一方的婚前财产;2、夫或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夫或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如夫或妻一方的衣饰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如军人的伤...


·继承人如何不继承债务?
      继承人如何不继承债务?不继承债务可以出具放弃继承证明,放弃继承财产也就意味着放弃债务。放弃继承,又称“继承的抛弃”。是继承人不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是单方法律行为。继承人有权放弃继承,继承人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余后即丧失了继承权。放弃继承必须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分割之前作出...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吗,需要共同偿还吗?
       一、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吗,需要共同偿还吗?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是需要进行偿还的。但是如果是其中一方由于赌博、涉黄、购买奢侈品的债务,对方是不需要共同偿还的。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欠钱不还要怎么办?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欠钱不还要怎么办? 在当代社会,人际交往是非常重要的,人们在生活当中必须要处理好与他人之间的关系。其中,在生活中最常见的可能就是借钱的问题了,借给他人钱财。其实并没有什么,但是很多人都会长时间不归还欠款,这个时候您都想知道。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欠钱不还要怎么办? ...


·双方债权债务先后的履行
      双方债权债务先后的履行当债权债务人互负债务时,且双方债权债务先后顺序时,怎样履行债务,谁先履行债务,是否可以互相抵消债务就成为了关注的焦点。并且这也关系到债务风险的问题,如果先偿债的债务人偿债后的得不到自己债务人的偿还,这样的风险是存在的。我们就带您了解一下互负债务的清偿法则。互...


·债务承担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如何行使?
      债务承担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如何行使?当发生欠款或借款的情况时,当事人双方形成债务关系,欠款者为债务人,借款者为债权人。在法律上,债权人有权利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而作为第三方的担保者,在债务转移需要担保者偿还债务时,可以执行抗辩权。抗辩权具有无因性,而且具有很多需要注意的事项。今天...


·普通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是怎样的?
      普通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是怎样的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


·恶意拖欠货款罪起诉后赔偿吗
      恶意拖欠货款罪起诉后赔偿吗 一、拖欠贷款的诉讼时效 1、拖欠贷款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2、已注明履行清偿贷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限从注明清偿货款日期之日起算。 3、未注明履行清偿贷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限从欠款人出具欠条的次日起算。 4、对已经超过贷款纠纷诉讼时效期限的欠条,...


·委托付款三方协议范本是怎样的?
      委托付款三方协议范本是怎样的? 由于社会竞争激烈,故而很多人没有时间、精力亲自处理一些事宜,有些事没有能力去亲自办理,故而我国法律规定了委托行为。商检不能讲款项直接给另一方民事主体时,可以按照委托付款三方协议范本,拟定协议,与银行签订协议后,交由银行代为支付。 委托付款三方协...


·民间借贷手续费合法么?
      民间借贷手续费合法么?如果是双方约定好的手续费,并且手续费加上利息不超过年利率24%,那就是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无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921344401 18501560386
18501560386
点击这里给无锡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