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1344401 18501560386
 无锡律师导航 锡山区 惠山区 滨湖区 梁溪区 新吴区 江阴 宜兴
律师团队
>>
  • 无锡律师姜春律师
  • 无锡律师朱效武律师
  • 无锡律师史微微律师
  • 无锡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盗伐林木罪的处罚是怎样的


无锡律师网 www.wx148.net


  盗伐林木罪侵犯的是国家的森林资源保护制度,要求盗伐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达到数量较大的标准后,才能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那么实践中对盗伐林木罪的处罚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盗伐林木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和林木的所有权。
  2、犯罪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的森林及其他林木,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不属于《森林法》调整范围的个人房前屋后种植的零星树木,不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承包后种植的树木归承包个人所有,但这些林木已构成国家林业资源的组成部分,这些林木同样可作为盗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此外,被盗伐的林木,必须是正在生长着,如果将他人已经砍伐下来的树木偷走,应以盗窃罪定。
   (二)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护森林法规,盗伐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及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的林木的;
  2、擅自砍伐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集体所有的林木的;
  3、擅自砍伐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林木的;
  4、违反林业行政主管都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核发的采伐许可证的规定,采伐国家、集体及他人自留山上的或他人经营管理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
  5、国有企事业单位擅自采伐其他单位管理或所有的林木的;
  6、集体组织擅自采伐国家或其他集体组织所有的林木,数额巨大的。
  根据司法解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哄抢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上述林木,情节严重的,也应以盗伐林木罪惩处。决定盗伐的性质,不仅在于非经合法批准而秘密砍伐,而且还在于,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了国家、集体或个人对林木的所有权。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权属,分别根据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惩处。
  只有被盗伐的林木数量较大的,才能构成犯罪,根据1987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数量较大”的起点,在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2立方米一5立方米或幼树100一25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1立方米一2、5立方米或幼树50一125株;关于数额的起点数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在两高规定的数量幅度以内掌握,也可以参照上述数量,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认定本地区盗伐林木罪数量的适当标准。盗伐林木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量,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上述规定的标准定罪量刑:
  (1)为首组织、筹划、煽动盗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较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2)盗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
  (3)一贯盗伐或屡教不改的;
  (4)盗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
  (5)其他盗窃,情节严重的。
   (三)主体要件: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根据本法第346条之规定,单位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即明知林木不归本人或者本单位所有,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盗伐。
   二、盗伐林木罪的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量巨大”的起点,一般是指在林区盗伐20一30立方米或幼树1000一1500株,在非林区盗伐10一20立方米或幼树500一10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在林区盗伐10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5000株以上,在非林区盗伐5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2500株以上,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一般可视为“数量特别巨大”。
  在对盗伐林木罪进行处罚之前,要了解清楚此罪的构成要件内容,作出了认定之后,才能进行处罚。而具体处罚的时候,要充分考虑犯罪情节和盗伐林木的数量。至于盗伐林木罪的处罚问题,上文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介绍,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刑事案件法院下了判决书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刑事案件法院下了判决书什么时候开始执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也就是说,刑事判决书下来之后,要执行必须等其生效,上诉期经过当事人没有上诉的,判决书才...


·醉驾是刑事犯罪行为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
      醉驾是刑事犯罪行为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各地方的醉驾处罚都要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严格执行,因此不论在我国何地醉驾处罚标准都是相同的。在莆田醉驾的处罚也是一样的,那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莆田醉驾如何进行处罚? 一、莆田醉驾如何进行处罚? 饮酒驾驶: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


·抢劫未遂罪量刑标准如何规定
      抢劫未遂罪量刑标准如何规定 一、抢劫未遂罪量刑标准如何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


·走私罪黄金是什么罪
      涉嫌走私贵重金属罪,本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贵重金属,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理的行为。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


·管制期犯间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怎么判刑
      管制期犯间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怎么判刑 一、管制期犯间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怎么判刑? 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的判刑标准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


·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一、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虽然刑法上没有规定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但据刑法分则各种犯罪构成的具体规定和刑法的一般理论,犯罪的既遂有以下几种形式: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举动犯。根据刑法对各类犯罪既遂的定义,我们可以了解到犯罪既遂的标准从根本上说是...


·刑事诉讼证据种类
      我们经常说办案就是要讲证据的,这个证据除了办案机关调查取证到的以外,很多时候也是由当时人自己提供的,当事人提供真实有效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越多,本案最后的判决就对自己越有利,所以当发生刑事案件时,需要提前准备好相关的证据,目前我国的诉讼法对于证据的种类分了7个种类,所谓犯罪的证据就是...


·招摇撞骗罪1000元以下可以立案吗?
      招摇撞骗罪1000元以下可以立案吗? 一、招摇撞骗罪1000元以下可以立案吗? 招摇撞骗罪1000元以下可以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


·抢劫罪的起诉书范文
      抢劫罪的起诉书范文 抢劫罪的起诉书 上诉人:×××,男,×年×月×日出生,×族,××文化,无业,户籍地址:×市×区×村×队×号,身份证号码:××××××。因本案于×年×月×日被抓获,同时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市第×看守所。 上诉人因涉嫌故意抢劫罪一案,不...


·死刑执行后该怎么处理?
      虽然我们还保留的有死刑,但实践中也是谨慎的适用死刑。而对死刑的执行也有严格的程序要求,死刑执行之后也需要做出相应的处罚。那到底在死刑执行后要怎么处理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死刑执行后该怎么处理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


·后罪在前罪之前算累犯吗
      不算。因为累犯成立的要求是后罪发生的时间,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5年之内。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无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921344401 18501560386
18501560386
点击这里给无锡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