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1344401 18501560386
 无锡律师导航 锡山区 惠山区 滨湖区 梁溪区 新吴区 江阴 宜兴
律师团队
>>
  • 无锡律师姜春律师
  • 无锡律师朱效武律师
  • 无锡律师史微微律师
  • 无锡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国家赔偿审理工作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无锡律师网 www.wx148.net


  国家赔偿审理工作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国家赔偿审理工作规定
  
  第一条 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填写《申请赔偿登记表》,由赔偿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条 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提供以下法律文书和证明材料:
  
  (一)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书;
  
  (二)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但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除外;
  
  (三)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应当提供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在赔偿申请所涉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法律文书;
  
  (五)赔偿义务机关职权行为侵犯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六)证明赔偿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材料。
  
  第三条 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认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决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决定驳回申请。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收到赔偿申请的时间应当自赔偿委员会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赔偿委员会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赔偿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赔偿登记表》副本送达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
  
  第五条 赔偿请求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律师、提出申请的公民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赔偿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代理人。
  
  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可以委托本机关工作人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
  
  第六条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委托他人代理,应当向赔偿委员会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赔偿请求,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第七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应当指定一名审判员负责具体承办。
  
  负责具体承办赔偿案件的审判员应当查清事实并写出审理报告,提请赔偿委员会讨论决定。
  
  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必须有三名以上审判员参加,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八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有权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赔偿请求人的近亲属;
  
  (二)是本案代理人的近亲属;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九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可以组织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第十条 组织协商应当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一方或者双方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及时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经协商达成协议的,赔偿委员会审查确认后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
  
  第十二条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或者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有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由赔偿义务机关提供证据。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职权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
  
  赔偿请求人可以提供证明职权行为违法的证据,但不因此免除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职权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委员会可以组织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进行质证:
  
  (一)对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争议较大的;
  
  (二)对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争议较大的;
  
  (三)对赔偿方式、赔偿项目或者赔偿数额争议较大的;
  
  (四)赔偿委员会认为应当质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赔偿委员会认为重大、疑难的案件,应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赔偿委员会应当执行。
  
  第十六条 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前,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的,赔偿委员会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决定中止审理:
  
  (一)赔偿请求人死亡,需要等待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赔偿案件处理的;
  
  (二)赔偿请求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赔偿请求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在法定审限内不能参加赔偿案件处理的;
  
  (五)宣告无罪的案件,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六)应当中止审理的其他情形。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除后,赔偿委员会应当及时恢复审理,并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决定终结审理:
  
  (一)赔偿请求人死亡,没有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或者赔偿请求人的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放弃要求赔偿权利的;
  
  (二)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要求赔偿权利的;
  
  (三)赔偿请求人据以申请赔偿的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或者无罪判决被撤销的;
  
  (四)应当终结审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决定:
  
  (一)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或者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依法予以维持;
  
  (二)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重新决定;
  
  (三)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查清事实后依法重新决定;
  
  (四)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查清事实后依法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作出决定,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二十一条 国家赔偿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赔偿请求人的基本情况,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
  
  (二)赔偿请求人申请事项及理由,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情况;
  
  (三)赔偿委员会认定的事实及依据;
  
  (四)决定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五)决定内容。
  
  第二十二条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分别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办理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参照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 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即行废止;本规定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综上所述,为了规范法院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更好的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最高法出台规定,对法院审理工作做出要求。在里面明确国家赔偿案件审查程序及要求、审理期限及审理终止条件。如果当事人对一审不服,可以提请复议或者向上级机构申诉。
  
  


·桩基工程质量标准是什么?
      桩基工程质量标准是什么? 桩基工程是工程上的一个术语,不论是何种工程,只要会进行施工,都会有质量标准。不仅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注意按照质量标准施工,在工程完成后也要进行质量检查。桩基分为成孔和成桩两部分,因此在质量检测时要对这两部分分别进行检查,桩基工程质量标准是什么? 一、...


·劳务分包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劳务分包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劳务分包的形式是怎么样的 工程建设中经常出现劳务分包的现象,因为工程建设是非常庞大的,很多承包方是不能独立完成的。而且劳务分包也可以提高工程建设效率,法律也是明确的支持的。所以,我们在下文和您聊聊劳务分包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劳务...


·协解劳动关系的流程是怎样的
      近年来,我国在经济等方面取得了较大的成就,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也在不断加强,在平时的生活中,如果员工不想继续在单位工作下去,是可以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需要一定的流程,那么协解劳动关系的流程是怎样的呢?我们来关注下。 一、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流...


·怀孕期间换单位产假工资怎么发放?
      怀孕期间换单位产假工资怎么发放?不管是否换单位,都应当按照当时所在的单位发放产假工资,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


·两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多久
      两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多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工伤认定上诉期限是多久?
      职工在工作中因为工伤事故受到身体伤害时,申请工伤赔偿是职工应享有的法定权利。在申请赔偿之前,需要先到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只有经认定为工伤的,才能继续办理后面的工伤赔偿手续,但如果工伤认定没有审批通过,职工对结果存在异议时,就要申请行政复议、仲裁或起诉了,那么,工伤认...


·单位准备给员工买社保需哪些资料
      单位准备给员工买社保需哪些资料公司给员工办理社保需要准备的资料:1,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和《企业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申报表》;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3,企业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验原件);4,托收社保费的开户银行印鉴卡及复印件或开户银行证明;5,首次参保员工的身份...


·工业品买卖合同最新版是怎样的
      工业品买卖合同最新版是怎样的?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经济主体不断涌现,贸易交易、商品买卖等各种经济活动也日益增多,而合同就是为了保证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约定交易各方权利、义务、责任而订立的文本,有些具备普遍性、重要性的合同国家还制定了统一规范,那么,工业品...


·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法定情形有几种
      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法定情形有几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能够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金。1.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


·工伤鉴定有什么用,工伤鉴定程序是怎样的?
      工作的时候难免会在遇上大大小小的意外,其中也包括灾害,特别是一些工人,在工作中受伤是很常见的。受伤过后,就要作工伤鉴定,还是有一大部分的人并不清楚工伤鉴定有什么用,鉴定程序是怎样的呢?那么,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一、工伤鉴定有什么用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企...


·人事部辞退试用期员工需要哪些条件?
      人事部辞退试用期员工需要哪些条件?(1)用人单位是否有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用人单位不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理由辞退员工。对证据的充分性,实践中主要看两方面:一是用人单位对某一岗位的工作职能及要求有没有做出描述;二是用人单位对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有没...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无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921344401 18501560386
18501560386
点击这里给无锡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