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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调解离婚费用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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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院调解离婚费用是多少?
  
  
  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法院以调解方式结案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法律依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民事诉讼调解程序存在哪些问题?
  
  
  1、偏离法院的职能。
  
  
  法院是受理案件、审理案件的司法机构,不是调解部门,不是人民调解委员会。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制定的程序履行其应有的职责,而不是按照其他法律的程序进行。群众发生纠纷,能事先调解的,都不会选择到法院处理,不得已才到法院,是希望法院立案、审理,以此解决纷争,而不是不立案就调解。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在判决前的任何一个阶段,只要当事人自愿,均可以进行调解,没有必要在立案前设立调解程序。这明显违背国家设立法院的初衷和目的,也偏离了法院的职能。立案前的调解应当交给群众自己进行,或其他调解机构处理,而不是法院。
  
  
  2、增加法院成本,浪费纳税人的钱。
  
  
  1)增加人员成本。近年来,民事纠纷越来越多,法院系统本来人手不够,审判人员既要开庭又要调查取证、写法律文书,加班加点,辛苦劳累,法院应当增加专业的法官审理案件,以保证判案的质量。但眼见一些审判人员被调到法院的庭前调解部门,专门负责立案前的调解,担当起调解员的角色,法院又不得不接收新的审判人员以补上审判庭的空位。如此做法既浪费审判人才,又增加法院负担。
  
  
  2)增加硬件成本。调解不是说说就算,总有个地方让双方坐下来谈,总要准备一台电脑、打印设备、纸张,法院不得不空出房间作为调解室,这又增加了支出,最终还是要纳税人埋单。
  
  
  三、法院调解要注意什么?
  
  
  (一)职权主义浓重,影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
  
  
  (二)反悔权没有适当限制,使得调解权被滥用
  
  
  (三)忽视了程序公正
  
  
  (四)调解效力不稳定
  
  
  离婚案件当中的调解,法院最终调解的结果是让夫妻两个人撤销离婚的这种决定,所有的离婚的结果不会是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调解出来的。所以调解只是劝夫妻双方和好,而不是经过调解解除了婚姻的关系。由于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本身就不是固定的标准,因此调解费也没有准确的参考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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