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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批捕后又被批捕刑拘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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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院不批捕后又被批捕刑拘是否可行
  
  
  取保结束后,只要不是故意在取保的12个月内故意犯罪,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逮捕的,而你在看守所的10天就是刑事拘留也就是你说的刑拘,之后刑警队会将案件移动到检察院公诉科,公诉科会审查案件的证据等材料,达到起诉的标准时候就会将案件连同自己写的起诉书移到法院判决,按你说的,既然检察院不批捕(检察院科室侦查监督科负责),一般情况下如我前面说的在判决前是不会逮捕的。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有权决定采用拘留的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对于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权决定拘留。
  
  
  人民法院没有刑事拘留权。法院拥有司法拘留的决定权,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 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有关的问题需要自己进行咨询,因为此类问题的处理在程序上本身就是较难理解的,因此自己需要注意其中的区别,否则自己的利益保障就会丧失不小的积极性,但是问题的处理会有不小的纠纷,因此自己需要注重其中的环节操作,进而直接减少时间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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