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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约定共同财产制的书面协议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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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夫妻约定共同财产制的书面协议是否有效?
  
  
  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两者的适用原则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也就是说,对于夫妻财产关系,如夫妻双方有约定的,应按约定处理;如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约定不明确时,则适用法定财产制。即约定财产制可排斥法定财产制优先适用,前者具有优先于后者适用的效力。
  
  
  《婚姻法》第19条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二、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限制:
  
  
  (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
  
  
  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不能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现实生活中,会有不少要求代为拟订婚内财产协议时要求不愿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此类约定的效力,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2)对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
  
  
  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有些是无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
  
  
  三、签订婚内财产协议要注意什么?
  
  
  签婚内财产协议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1、避免以下三种无用的约定:
  
  
  (1)财产归子女
  
  
  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的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也即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争议较多,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2)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
  
  
  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有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对婚前或者婚后单独拟定的财产处置协议都并不反感,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支出有夫妻对半承担的这种生活模式在现实生活当中也很常见。同时,我们根本就无法保证在以后的婚姻生活当中会遇到的一些问题,所以在签订财产处置协议的时候一定要谨慎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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