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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有可能实施新的犯罪会被逮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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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犯罪嫌疑人有可能实施新的犯罪会被逮捕吗?
  
  
  会被逮捕,犯罪嫌疑人对有以下情形的,可能会被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二、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程序是怎样的?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在接到执行逮捕的通知后,必须立即执行,并将执行的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程序是:
  
  
  1、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
  
  
  2、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或按手印。被逮捕人拒绝在逮捕证上签字或按手印的,应在逮捕证上注明。
  
  
  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作出逮捕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对于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立即释放。立即释放的,应当发给释放证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在24小时以内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不便通知的,应将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注明。
  
  
  4、到异地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到异地执行逮捕时,应携带批准逮捕决定书及其副本、逮捕证、介绍信以及被逮捕人犯罪的主要材料等,被逮捕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执行。
  
  
  5、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将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
  
  
  很多时候,公安机关可能也推断出犯罪嫌疑人有可能在会实施其他的犯罪活动,但之前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都尚且没有掌握确切的证据,这种情况在刑事案件侦查的过程当中是时有发生的,所以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不能仅凭公安机关的主观意断就去逮捕犯罪嫌疑人,只有同时满足逮捕的条件才会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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