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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与拘捕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什么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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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监视居住与拘捕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什么方面?
  
  
  (一)适用条件
  
  
  1、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幼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5)持有有效出境证件,不需要逮捕但又可能逃避侦查的。
  
  
  2、监视居住:
  
  
  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不如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养人;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的;
  
  
  (5)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特殊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更为适宜的;
  
  
  (6)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二)是否可以申请
  
  
  取保候审可以申请,它申请主体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律师;但监视居住不可申请,需要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决定。
  
  
  当然,无论是取保候审还是监视居住,最后还是由公检法三机关之一选择决定适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选择适用保证人保或者保证金保以及适用保证金的数额等。然后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执行。
  
  
  (三)执行地点
  
  
  取保候审通常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的市、县执行。
  
  
  而监视居住除了会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外;如果犯罪嫌疑人无固定住处的,可在指定居所执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障碍的,经上一级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居所执行)24小时内通知家属。
  
  
  (四)应遵守的规定
  
  
  1、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5)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改变的,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公检法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1)不得进入特定场所;
  
  
  (2)不得与特定人接触或者通信;
  
  
  (3)不得从事特定活动;
  
  
  (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2、执行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遵守以下规则: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5)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五)违反规定的后果
  
  
  已获得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对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并视情形而言,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取保候审的期间一般是12个月(同一阶段,连续计算;不同阶段,重新计算)。
  
  
  对于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只有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方可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监视居住期间一般是6个月(同一阶段,连续计算;不同阶段,重新计算)。
  
  
  (六)折抵刑期
  
  
  1、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1)被判处管制的,一日折抵一日;
  
  
  (2)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二日折抵一日。
  
  
  2、取保候审则没有折抵刑期一说。
  
  
  对于那些触犯了刑事法律,且对社会危害性比较大的现像,司法机关可以按照规定对其逮捕,但是由于司法资源是有限的,故而并非是所有的犯罪分子否会被逮捕,有些只是会被拘留,亦或是监视居住,此部分公民需要随时被传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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