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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的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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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的规定是怎样的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解释】本条是关于寻衅滋事罪及其处刑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根据本条规定,寻衅滋事犯罪,是指有下列寻衅滋事情形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所谓“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目的,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这里的“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等等。“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是指出于取乐、耍威风寻求精神刺激等目的,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这里的“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经常性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造成其他后果的,等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手段,强行拿走、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这里的“情节严重的”,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财物数量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等等。“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目的,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造成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混乱局面的。根据本条规定,对寻衅滋事犯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寻衅滋事罪的相关法律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案件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危害后果、次数、场所、社会影响、作案对象等方面,量刑时可以根据危害后果、次数、场所、社会影响、作案对象等情节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
  
  1、寻衅滋事,犯罪情节一般,未造成人员受伤,基准刑为管制、拘役;造成人员轻伤的,基准刑, 为有期徒刑一年。
  
  2、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每增加1项或同一种情形增加一项,基准刑增加6个月。
  
  3、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轻伤每增加1人,基准刑增加六个月至一年。
  
  4、寻衅滋事致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达20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数额500元,基准刑增加一个月。
  
  5、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1)、作案对象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孕妇的;
  
  (2)、损毁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3)、以自残、自杀等方法威胁、要挟的;
  
  (4)、在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足以造成严重践踏事故的公共场所寻衅滋事的。
  
  以上就是有关于《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以及和寻衅滋事罪有关的知识了。《刑法》第293条解释有关了寻衅滋事罪的行为表现,在以上几种行为下可以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并处以相关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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