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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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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一、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成立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应当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内容:第一,构成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以违反国家书刊出版管理法规为前提,没有违反前述法规的,不犯本罪;第二,本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故意不犯本罪,对此格外留意;第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往往是新闻出版部门的管理人员或者单位。
  
  二、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两个。首先,行为人违反国家对书号管理的规定,出卖或者向他人提供了国家标准书号,侵犯了国家对书刊出版的管理活动;其次,当被出卖的书号用于出版淫秽书刊时,客观上又造成了淫秽物品的广泛传播,从而又进一步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关于书号管理的各种规定,向单位或个人提供书号,造成淫秽书刊出版的后果。书号是书刊得以合法公开出版的凭证,为他人出版淫秽书刊提供书号,本质上就是帮助他人出版淫秽书刊。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单位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是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为其提供书号,则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出版淫秽书刊罪。
  
  在自然人和单位都能够构成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的情况下,《刑法》中的处罚也是有差异的。尤其是在对单位进行处罚的时候,采取的往往都是两罚制,也就是对单位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员都是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当然,本罪本身也是属于过失性犯罪,故意并不能成立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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