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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劳动合同受理管辖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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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员劳动合同受理管辖是怎么规定的
  
  
  一、《案由规定》第七章规定的应由海事法院受理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是指船员就在船工作或服务,与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之间发生的劳务合同纠纷。
  
  
  二、一般情况下,上述案件的双方当事人间仅为劳务合同关系,且一方为船员、另一方为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
  
  
  上款所称船员,包括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和服务的其他人员,如随船医生、厨师等。
  
  
  三、上述案件当事人争议一般主要涉及的是船员在船工作或服务期间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在船期间发生的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等。
  
  
  四、上述案件所指的船舶应符合下列条件:
  
  
  (1)航行于海上或通海水域(长江、黄浦江中下游);
  
  
  (2)非用于军事或政府公务;
  
  
  (3)20总吨以上。
  
  
  五、如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同时又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船员为其在船上工作期间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船员同时提出船舶优先权请求的,海事法院可以受理。
  
  
  海事法院受理的上述案件中,如船员提出的诉讼请求还包含上述四项请求外的金钱给付请求的,海事法院可一并处理。但涉及其他劳动权利,应告知其按劳动争议程序向相关部门申请解决。
  
  
  六、除上述规定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外,其余涉及船员的劳动争议案件或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均由基层法院依法受理。
  
  
  七、船员因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向基层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受理法院不得以船员享有船舶优先权为由移送海事法院。
  
  
  每一个劳动者在劳动的过程中都是应该跟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不签订劳动合同是属于违法的行为,公司或者企业也是会受到一定的处罚的,不过一般公司不会录用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这样是对企业也是对个人的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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