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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分子被批捕可以才查吗?


无锡律师网 www.wx148.net


  一、犯罪分子被批捕可以才查吗?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十八条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对于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被调取单位、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拒绝盖章或者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必要时,应当采用录音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接受或者依法调取的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六十一条 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时,才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
  
  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经与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能证明其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原物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二、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十八条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对于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被调取单位、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拒绝盖章或者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必要时,应当采用录音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接受或者依法调取的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六十一条 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时,才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
  
  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经与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能证明其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原物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公安机关在接到报警后,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可以对犯罪分子进行一定的控制,如拘留等。涉及到当事人的人身权利的,需要谨慎办理,在犯罪事实认定后,就可以进行申请批捕,转由检察机关进行下一个司法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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