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1344401 18501560386
 无锡律师导航 锡山区 惠山区 滨湖区 梁溪区 新吴区 江阴 宜兴
律师团队
>>
  • 无锡律师姜春律师
  • 无锡律师朱效武律师
  • 无锡律师史微微律师
  • 无锡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承包工程签订合同注意事项是什么?


无锡律师网 www.wx148.net


  承包工程签订合同注意事项是什么
  
  签订合同可以对双方的合作提供良好的法律依据和标准,所以对于签订合同的双方来说合同的签订都非常重要,也有许多需要注意的地方。那么承包工程签订合同注意事项到底有哪些?下面我们就为您具体回答。
  
  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过程中,通常要经过招标、投标、定标这几个过程,形成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三个主要文件。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从合同法角度分析,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投标文件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所以,依据合同法,中标通知书的发出就表示合同成立。但考虑我国传统观念,或招标文件中有“以签订正式合同书为合同成立”的约定,所以要十分注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工作,维护自身权益,防范合同风险。
  
  承包工程签订合同注意事项:
  
  目前,发包人和承包人多采用由建设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GF-1999-0201)签订施工合同,下面笔者拟从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浅谈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由四部分组成,即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附件。协议书作为《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在整个合同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签订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 合同主体
  
  协议书中发包人、承包人应与中标通知书上所确认的招标人、中标人相吻合,更应注意其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合同签字、盖章的主体应与发包人、承包人主体相一致。
  
  二、 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应与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所确定的工期相同,并应在“开工日期”这一栏明确“以书面开工通知为准”的条款,以避免因发包人自身原因,致使承包人不能如期进场施工的被动局面和纠纷。
  
  三、 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应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合格标准,但发包人亦有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更高要求,在签订此条款时,可以约定“合格,力争获奖”,以降低风险。
  
  四、合同价款
  
  此条款应是被发包人经招标程序确认的承包人投标报价,若合同为可调价格合同,在此处可注明“暂定”字样。
  
  五、组成合同的文件
  
  《施工合同》以列举方式表述合同组成文件,包括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以及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这里要强调的是,协议书中这一条款与通用条款第2.1条以及专用条款第2条相呼应,更是这两个条款的基础。发包人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还要求将招标文件纳入合同组成文件,在这种情形下,要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决定合同组成文件以及排列顺序,排列顺序也非常重要,其关系到合同产生歧义的优先解释顺序。在这里还应注意一个问题,即“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这里要注意洽商、变更文件的效力和送达问题,洽商、变更应采取书面形式,经双方授权的代表人员签字,并加盖发包人、承包人公章。特别应注意合同一方当事人单方面发出的信函或文件的送达问题,一般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联系电话、传真、邮寄地址,以及通讯地址及方式若发生变更,则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不通知则视为送达地址”,应采取特快专递的形式邮寄,在邮寄详单中注明所寄物品的名称及内容,并妥善保管此详单。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施工合同》中第二部分通用条款,是明确发包方与承包方权利义务的纲领性文件,从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质量与检验、安全施工、合同价款与支付等十一个方面阐述双方权利义务,多采用固定格式和内容,此处不再赘述。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专用条款是在协议书、通用条款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合同双方的意思自治,将协商的权利交给双方的体现,其以协议书、通用条款为基础,又是一种升华。因此,重点阐述其注意事项:
  
  一、工程师条款
  
  在《施工合同》中,通用条款1.8条,明确了工程师在合同中是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在专用条款中则将工程师分为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和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两类,在签订该条款时,应注意明确工程师的职权范围,监理工程师的职权可以约定“依据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监理合同》履行职责,将《工程监理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而约定发包人派驻工程师的职权时,则应注意避免与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交叉,对于工程师的人员,可要求发包人向承包人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载明受托人姓名,职权,并约定如果工程师人员变更,则发包人应另行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
  
  二、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应约定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同时约定工程师的确认时间,并明确工程师在约定时间内未予认可,且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认可。
  
  三、合同价款与支付
  
  依据建设部107号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可将合同价分为固定价、可调价、成本加酬金三种模式。
  
  (一)固定价格合同,依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23.2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依照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八条,将固定价格合同分为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固定总价是以设计图纸、工程量及规范等为依据,双方协商认可一个固定总价,除因设计和工程范围发生变更的情况,施工单价和施工量都不可调整,承包方要承担工程量、工程单价变化的风险。固定单价则是指以工程量清单和工程单价表为基础和依据来计算合同价格,工程量是暂估的,即工程量可以根据实际工程量予以调整的。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这一司法解释的意义在于,双方约定为固定总价合同,则无法申请司法鉴定,权利人丧失司法鉴定的途径,如果约定为固定单价合同,则可请求法院对工程的工程量进行司法鉴定。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是固定总价还是固定单价,注明风险调整的因素和方法,要特别注意专用条款第25条,工程量确认的约定,注意施工中的签证。
  
  (二)可调价格合同
  
  可调价合同是指合同总价或合同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即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可以按照约定,进行调整。
  
  (三)成本加酬金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是将工程项目时将投资划分成直接成本费与承包方完成工作后应得酬金两部分。
  
  以上就是我们对“承包工程签订合同注意事项”问题的回答。签订合同在承包工程的工程中非常重要。无论和对方约定了什么,只有把条款具体落实到合同上才具有法律效力,才能真正地被法律所承认。


·湖北高院认定劳动关系的确认做了哪些规定?
      一般情况下,当我们在某一单位或者企业任职的时候,都会与之签订一份具有法律效应的劳动合同,这时就会产生一种关系叫做双方劳动关系。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湖北高院认定劳动关系的确认做了哪些规定?下面跟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湖北最高院确认劳动关系 1、确认劳动关系的一般方法与原...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最新规定,由于用人单位原因而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那么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怎么样的呢?律师我们为您整理归纳了相关的知识。 一、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劳动合同法》解读:经济补偿的计算第四十七条...


·在我国工伤四级伤残赔偿多少钱
      关于员工工伤伤残的赔偿款,这不是由用人单位自己定价,并且也不是由受伤员工漫天要价的。所以国家根据员工工伤伤残鉴定的等级都合理的进行了伤残赔偿款的划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用人单位的基本权益。下面我们要为您介绍的是在我国工伤四级伤残赔偿多少钱? 一、在我国工伤四级伤残赔偿...


·公司搬迁员工辞职有补偿金吗?
      公司搬迁员工辞职有补偿金吗? 公司搬迁员工辞职有补偿金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


·什么是工程留置权,工程留置权的受偿是怎样的
      什么是工程留置权,工程留置权的受偿是怎样的在工程中,大部分人都有了解相关的知识,但是工程中还有一些不为人知的事,又有哪些需要人们知晓的呢?比方说工程中的留置权。而对于留置权又有多少人知晓其中的一些知识呢?那么什么是工程留置权?工程留置权又是需要怎么进行适用呢?为您解答。 一、留置...


·试用期被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赔偿吗
      试用期属于用工方与劳动者之间的考察期,在这个期间内,劳动者可以无任何理由提前3天通知用工方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在试用期期间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赔偿吗?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


·一般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的都是出于生产的需要,当然多数情况下
      一般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的都是出于生产的需要,当然多数情况下员工也不会拒绝加班的安排。但针对员工的一些特殊情况,法律规定单位是不可以安排加班的。那到底在哪些情况下,单位不可以安排员工加班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哪些情况下不可以安排加班 用人单位如欲安排员工加班加点...


·一、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问题是什么?
      一、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问题是什么?女职工在三期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包括双方合意解除、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法解除(比如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等)如果企业未依法合理解除或协商解...


·场内昏倒因疲劳过度算不算工伤
      场内昏倒因疲劳过度算不算工伤职工上班期间晕倒不是工伤。职工上班期间晕倒,并非遭受事故伤害所致的,也并非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由此产生的检查费用也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


·国有企业改制留守人员工资由谁来决定
      国有企业改制留守人员工资由谁来决定现代市场经济的竞争压力越来越大,很多企业为了适应现代化的经营法则,会对企业进行改制。企业改制后,遗留的问题是比较多的。其中,留守员工的工资和具体负责的工作,就是比较重要的,需要处理的一部分。留守员工是企业原来的老员工,对企业的整体情况还是比较了解...


·看到厂里招收童工怎么办?
      未成年人身心比较脆弱,在我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国家专门为这些未成年人制订了一系列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希望他们能在一个健康的环境下学习并成长为国家栋梁。但现实生活中,还是有些工作单位无视法律招用童工,那么,厂里招收童工怎么办呢? 一、厂里招收童工怎么办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无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921344401 18501560386
18501560386
点击这里给无锡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