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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履行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后时效需要重新计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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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部分履行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后时效需要重新计算吗?
  
  
  部分履行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后时效需要重新计算,根据《民法通则》第138条的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二、部分履行债务的后果是什么
  
  
  (一)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
  
  
  (二)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关系的变化。
  
  
  1.免责的债务承担,原债务脱离债的关系。
  
  
  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债务部分或全部移转给第三人负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嗣后第三人不履行债的义务,债权人不得再请求原债务人承担债务,只能请求第三人承担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责任或者诉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偿还能力并不负担保责任。
  
  
  2.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同原债务人一起承担债务。
  
  
  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成为新债务人,同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承担债务,但当事人约定按份承担债务时,依其约定。第三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可以请求原债务人履行债务。
  
  
  (三)抗辩权随之移转。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这一点无论对于免责的债务承担,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都适用。债务存在无效原因的,第三人作为新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无效;履行期尚未届满的,新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也可以抗辩。此外,在双务合同中,也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应注意的是,由于债务承担的无因性,没有特别约定,第三人不能基于原因行为的事由对债权人进行抗辩,只能基于所承担的债务本身所具有的抗辩事由向债权人行使抗辩权。
  
  
  第三人承担原债务人的债务的原因,其原因可能无效,但第三人不能因为这个原因而拒绝对债权人的义务。
  
  
  (四)从债务一并随之移转。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例如附随于主债务的利息债务,随着主债务的移转而移转于第三人。但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如保证债务不当然随主债务移转于第三人,除非保证人同意。
  
  
  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关系的变化。
  
  
  债权债务关系在建立之后,若是债务人知道诉讼时效届满之时,都没有能力履行全部的义务,此时可以选择部分履行,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知道,即使是部分履行也是会导致时效中断的。但是由于并非是全部履行其义务,故此在履行时,必须获得债权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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