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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合同生效的时间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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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约合同生效的时间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一、要约合同生效的时间是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候。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要约的有效期间是要约效力的存续期间,也是受要约人可以承诺的时间,所以又称之为承诺期限。在此期间之内,受要约人如果予以承诺,则合同成立;超过此期间未为承诺,则要约失去效力。
  在要约开始生效的时间方面,存在发信主义和到达主义之分,我国《民法典》奉行到达主义: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 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这里所说的到达,应该是指要约 到达受要约人可以接触、控制的地方,并非是指到达受要约人的手中。要约的存续时间应该视不同的情况作出判断:如果要约确定了承诺期限,应按此期限计算;而 在要约未确定承诺期限时,如果是以对话的方式作出要约,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应当及时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如果要约人在非对话要约中未确定具体时间,则应 以通常合理的时间为承诺期间,所谓通常合理时间应包括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为承诺所必要的时间和承诺到达要约人所必须的时间。
   二、要约的主要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三)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的发出。要约人向谁要约也就是希望与谁订立合同,要约只有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才能够唤起受要约人的承诺,要约必须向特定人发出,向不特定人发出的的建议即为要约邀请,只有向特定人发出要约,一旦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即能够成立合同。
  (四)要约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
  所谓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使受要约人不能理解要约人的真实含义,否则无法承诺。所谓“完整”,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五)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要约只有在送达到以人以后才能为受要约人所知悉,才能对受要约人产生实际的拘束力。
  只有具备上述五个要件,才能构成一个有效的要约,并使要约发出后产生应有的拘束力。
   对于要约合同生效的时间法律是有明确的规定的,当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候就生效了,也就是说如果要约的形式是是发送的邀请函,当被邀请方收到邀请函的那一刻,要约就开始生效,对于邀约合同是很复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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