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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欠薪清偿的主体责任是属于哪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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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工欠薪清偿的主体责任是属于哪一方?属于用人单位也就是雇佣农民工的那一方。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以下责任。1、工资监督责任。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9月1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劳社部发[2004]22号发布)规定:九、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2、工资连带责任。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9月1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劳社部发[2004]22号发布)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工资清偿的连带责任属于民事责任,可以通过民事司法途径进行起诉,当然,如果走劳动监察投诉的行政程序也是可以的,在下文第四大责任中有涉及,启动行政程序的优点是如果责任单位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后续有刑事追诉的威慑力)3、工资垫付责任。1、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9月1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劳社部发[2004]22号发布)规定:十、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2、 再比如《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发包人或者总承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建设部门可以决定由发包人或者总承包人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据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4、工资支付责任。根据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人社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4〕100号)规定:企业将工程或业务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该单位或个人违法招用劳动者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向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对于该企业有充足证据证明已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了劳动者全部的劳动报酬,该单位或个人仍未向劳动者支付的,应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并要求企业监督该单位或个人向劳动者发放到位。(注:如果发包人违法转包、发包给非法用工主体的,该发包人为工资支付的第一责任人,如果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同样要受到刑事责任的追诉)5、诚信惩戒责任。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权限将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拖欠工资“黑名单”信息纳入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治欠保支国家是认真的,采取了新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工资支付保证金,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网格化拖欠工资风险监控预警、启动欠薪黑名单等一些列的法律和制度措施,目标是力争到2020年实现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无论是不是农民工,企业都不应该拖欠员工的工资,这是最为企业最基本的信用。农民工工资拖欠最主要的责任方就是企业。其次是当地主管的行政部门。企业应该遵守好自己的承诺而当地主管的相关行政部门也没有做好监督、提醒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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