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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如何辩护才能减轻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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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传销如何辩护才能减轻刑罚?
  
  传销罪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某某律师事务所指派崔某某律师为被告人辩护,出庭参加庭审。根据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本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犯组织领导传销罪名成立。现对其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刑罚裁量情节,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在本案中仅起到辅助、次要作用。
  
  本案被告人由于上当受骗,后来协助他人介绍、发展成员,以期获利,在本案中仅起到次要的辅助作用。因此,对被告应参照从犯量刑。
  
  二、被告人不是一个组织领导者,只能算是一个较为次要的积极参与者。
  
  在组织领导传销犯罪中,传销组织者、领导者是传销组织的核心。一个传销组织中,有组织者、领导者、主要积极参与者、次要的积极参与者、一般的参与者。在本案中,被告人,只能算一个次要的积极参与者。
  
  三、被告人自己仅发展了三名下线,且申购量最大的下线是她的母亲,其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本人也属于受害者。
  
  公诉机关提交的材料中已认定被告人直接发展的下线只有3个,且最大的一份申购单是其母亲的21份。其本人并未从犯罪活动中获利,反而为此造成被告人家徒四壁。
  
  四、被告人没有收取新进人员的产品申购款,只是参与了对新进人员的谈话,被告人参与传销所起的作用极小。
  
  五、被告人参与传销的时间较短,其刚成为所谓的积极参与者“高级业务员”就被抓获,其招募传销下线的数量小,危害性不大,且其违法所得数额也小。
  
  此外,认定经营数额、非法获利只有被告供述是不够的,至少应有汇款凭证或银行方面出具的相关证明,如果没有上述证明,其经营数额不应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支离破碎,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其指控的经营数额。难以有证据可以证实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经营数额,非法获利数额的指控。
  
  六、被告人能坦白交待其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其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其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七、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以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活动记录。
  
  综上所述,由于被告的犯罪情节较轻和悔罪表现好,适用缓刑或者拘役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恳请法院对被告宣告缓刑或者处以一年有期徒刑,让被告更快地回归社会和家庭怀抱,给被告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并予采纳。
  
  某某律师事务所
  
  某某律师
  
  年 月 日
  
  在为非法传销的犯罪人员进行辩护时,要注意从犯罪人员自身的认罪态度,有悔改之意、犯罪情节轻、属于首次犯罪、涉案金额小、等方面进行着重辩护,但是要注意,在辩护时要举证证明,使得辩护更有说服力,但是也要本着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不要偏离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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