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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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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接受委托



  

(一)、律师介入时间



  

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提供辩护。



  

    (二)、律师办理收案手续



  

   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律师事务所存档;
  2、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办案机关,一份由承办律师存档,一份交委托人保存;
  3、律师事务所给承办律师开据信函,由律师交办案机关。



  

二、与公诉机关联系



  

 1、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公诉机关取得联系,向其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信函,并出示律师执业证。



  

 2、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三、会见和通信



  

 (一)、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无需经过检察机关批准,可以随时会见。



  

 (二)、辩护律师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进行通信,但内容应与本案有关。



  

    (三)、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以下有关案件的情况:
    1、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2、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
    3、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
    4、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5、侦查活动有无其他违法行为;
    6、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四)、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如下法律帮助



  

1、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
  2、有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3、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及时对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4、犯罪嫌疑人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以及在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
  5、犯罪嫌疑人要求侦查机关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其告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6、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
  7、犯罪嫌疑人的申诉权和控告权;
  8、刑法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关规定;
  9、刑法关于自首、立功及其他相关的规定;
  10、有关刑事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
  11、其他有关法律问题。



  

四、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一)、律师认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1、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
  2、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3、犯罪嫌疑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4、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的;
  5、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取保候审条件的。



  

  (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要求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承办律师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三)、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的,应向有关机关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事实、理由及保证方式,并注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通信地址及联系方法等。
  (四)、律师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后,应当要求公诉机关在七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对于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律师有权要求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并可以提出复议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五、代理申诉和控告



  

   1、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涉嫌罪名不当、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的,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予以纠正。



  

  2、律师发现侦查机关有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或者发现有管辖不当、非法搜查、扣押及其他违反法律规定情况的,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六、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1、辩护律师可以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2、辩护律师可以向其他证人或者单位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3、辩护律师在调查、收集案件材料时,可以录音、录像。



  

4、辩护律师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



  

七、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1、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本案的辩护、代理意见。



  

 2、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超期羁押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3、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或人格受到侮辱的,辩护律师有权代理其提出控告。



  

 4、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不服,要求申诉的,辩护律师可以在被不起诉人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代为提起申诉。



  

 5、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不服的,代理律师可以在被害人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代为申诉。申诉被驳回后,可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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