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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质押合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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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质押合同注意事项 一、资产质押合同注意事项
  1、要仔细查看质押动产的原始发票
  首先应仔细查看质押动产的原始发票是否属于正式票据,以进一步核实动产的产权归属问题。正规的销售发票应有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章,同时应记录该设备销货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号码。
  2、要仔细了解质押动产的性质
  对于动产性质的审查,重点是要查看该动产究竟是属于通用还是专用的。一般情况下,如果对方提供动产质押物的价值充分的话,应尽量选用通用的动产作为质押,这主要是考虑到一旦借款人发生风险,无法偿还到期借款时,动产的易变现性。
  3、要注意核实质押动产的存在性
  在核实对方动产的所有权后,应进一步审查动产的存在性,以防止对方利用开假发票,造出一些莫须有的动产,使得资产质押实际上是空的。在这里,可以采用“突击核查”和“实地盘点”的方法进行,具体是将对方提供的动产清单与对应的动产相核对,是否属实?重点要关注清单上的动产的存放地点,对存放在别处的动产,要仔细查问、核实是否确属于工作的需要,还是其他什么原因存放在别处的。同时应对确定用于质押担保的动产进行拍照,作为抵押担保放款的相关影像资料收集存档起来,以待日后发生诉讼时,作为一个有效的证据。
   二、可质押资产与不可质押资产的区分
  下列资产可以质押:
  1、质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质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质押人依法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质押人依法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质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财产,质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质押。
  下列财产不得质押,具体为:
  1、国家机关的财产;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我们在拟定资产质押合同时一定要注意,我们质押资产的原始发票以及要注意我们质押的资产是不是可以做质押的。这些问题我们平时一定要注意,有一些注意事项我们自己可能无法意识,这我们就需要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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