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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负责人转委托签订合同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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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公司负责人转委托签订合同可以吗?可以,分公司如果已经领取了营业执照,其负责人有权委托他人对外签订合同,但应当在分公司经营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但是设立分公司也应当依法到分公司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才可以从事经营活动。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就所设立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该条第二款又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设立分公司,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所以,该分公司在没有领取营业执照前从事经营活动,违反了公司法的上述规定,是不合法的。如果分公司没有领取营业执照而从事非法经营,根据民法典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其所签定的合同当然也是无效的。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则应由设立它的总公司承担。当然,如果与分公司签定合同的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种情况的,总公司可以根据该第三人的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责任。二、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是什么?1.总公司管理分公司,对所属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资金调度、人事管理等方面行使指挥、管理、监督的权利,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是与总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在法律、经济上没有独立性,属于总公司的附属机构。2.联系与区别:(1)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分公司的设立程序与一般意义上的公司设立程序不同,设立分公司只需办理简单的登记和开业手续。(4)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公司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公司经营决策机构。(5)分公司名称为总公司名称后加分公司字样,其名称中虽有公司字样,但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所实施的行为一般是应当由分公司承担责任,如果负责人委托他人订立合同的,也应当由分公司进行担责,但是如果不再总公司授权范围之内的,就应当由总公司进行追认,不予追认的就视为合同无效,但是已经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总公司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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