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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是法定从轻情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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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未遂是法定从轻情节吗?
  
  一、犯罪未遂是法定从轻情节吗?
  
  犯罪未遂并不是法定从轻情节,犯罪未遂是犯罪没有成功,可以从轻处罚,而非必须从轻。
  
  《刑法》规定如下: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下列情形系法定从轻处罚:
  
  1、未成年人犯罪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聋哑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5、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处罚;
  
  6、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7、有自首情节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8、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9、教唆犯----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犯罪未遂的量刑是怎样的
  
  对于如何处罚犯罪未遂。各国有不减主义、必减主义和得减主义之分。不减主义,即不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因为未遂犯的主观恶性和既遂犯并无区别。必减主义,即必须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因为犯罪未遂形态毕竟没有完成犯罪,并且往往没有实际造成危害结果。得减主义,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法官斟酌裁定是否从轻、减轻处罚。
  
  我国采取得减主义,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犯罪未遂的犯罪所得是否需要归还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是犯罪未遂的特征与处罚原则。犯罪未遂所具有的三个构成要件或特征也是与故意犯罪的其他停止形态相区分的标志:
  
  第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与犯罪预备相区别;
  
  第二,犯罪未完成(未得逞)而停止下来,这与犯罪既遂相区别;
  
  第三,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导致的,这与犯罪中止相区别。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都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的犯罪未能得逞,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区分的关键点。
  
  所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如《刑法》第236条强奸罪的着手实施行为就是对被害妇女实施暴力、威胁等手段,以达到强行奸淫的目的。可以这样认为,犯罪预备行为是为分则具体犯罪构成行为的实行和犯罪的完成创造便利条件,为其实现创造可能性;而犯罪实施行为则是要直接完成犯罪,变预备阶段实行和完成犯罪的现实可能性为直接的现实性。
  
  从时空阶段上看,犯罪预备只存在于预备阶段,犯罪未遂只存在于实行阶段,而犯罪中止则既可以存在于预备阶段,也可以存在于实行阶段。
  
  犯罪未遂的类型有两对:一是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二是能犯未遂与不 能犯未遂(其中,不能犯未遂又可分为工具不能犯未遂与对象不能犯未遂)。前者以犯罪实施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后者以行为的实行能否实际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
  
  任何的刑事犯罪主体,若是其辩护律师想要减轻自己的委托人的处罚,可以从犯罪未遂入手,但是并非就一定意味着只要以犯罪未遂为理由,检察院在最终量刑时就会从轻处罚。若是犯罪主体,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即使犯罪未遂也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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