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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是否参与了听证这一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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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是否参与了听证这一过程?
  
    一、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是否参与了听证这一过程?
  
    国家规定: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听证是指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当事人未能就补偿安置有关事宜达成协议,且未达成协议户数占拆迁总户数40%以上的,经拆迁当事人一方申请行政裁决,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行政裁决前组织拆迁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参加听证,听取双方就拆迁补偿安置问题陈述、申辩和质证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具体工作程序:
  
    1、拆迁过程中,未达成户数超过拆迁总户数40%的,裁决前必须举行听证。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听证会召开前7日就听证时间、地点、方式等向社会公告,同时向听证相关人员送达。
  
    3、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当事人及其,听证主持人与本拆迁活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听证会的召开:
  
    (1)听证记录员宣布听证纪律;
  
    (2)听证主持人宣布事由,询问、核实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宣布听证开始;
  
    (3)拆迁人就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作介绍说明;
  
    (4)当事人双方进行申辩;
  
    (5)听证主持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询问、调查;
  
    (6)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7)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5、房屋拆迁笔录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认可。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记明;
  
    6、主持人在听证会结束后,填写,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听证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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